约定的高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咨询】:2009年3月,我一个朋友为给他儿子购房借了10万元,借据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到今年9月,我朋友共还了20多万元。最近,他们了解到依据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请问我朋友多还的钱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返还?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超出的利息只是不受法律保护,但对当事人自愿支付高额利息的,法律并不禁止。 因此,一旦债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再以利息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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