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保管费电动车被盗谁负责
小云家住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一小区。今年5月的一天,她停放在小区的电动车不翼而飞。小云已经交了保管费,电动车被盗,物业肯定要赔偿。可物业却声称,他们收取的是停车费,不是保管费,他们对电动车被盗不负责。近日,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电动车被盗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小云1140元。小云说,她的电动车是2007年7月花2000元买的。每年,她都按时向小区物业交纳保管费。去年7月底,她又交了11个月的保管费,共220元。今年5月的一天,她停放在停车场的电动车被盗,她马上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小云认为,自己交了保管费,而且电动车出入卡上明确规定“无卡不予电动车出入停车场”。由于物业公司保管不善,致使她的车辆丢失,物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是电动车停放费而不是保管费。而电动车出入卡,只证明停车不负责保管,他们不负赔偿责任。今年8月,小云将物业公司告上良庆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电动车被盗及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7886.6元。
今年9月,良庆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庭上,物业公司搬出了《物业管理条例》,证明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他们只是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救助工作。物业公司还拿出《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证明他们收取的是停车费,没有与小云签订保管合同,双方没有保管合同关系,不应赔偿小云的损失。
良庆区法院认为,小云提供的《电动车出入卡》及交费《收款收据》,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电动车出入卡上明确规定“无卡不予电动车出入停车场”,小云的电动车出入卡仍在其手上,而车辆已丢失,说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云电动车损失费1140元。判决后,小云与物业公司双双不服,提出上诉。
(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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