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指现实中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实,如宁波城里有天封塔、灵桥,某人某天买了一套房等。法律事实则是指法律意义上认可的事实,也即法律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们常说的一句话。通常情况下,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一致的,统一的。但有时也有矛盾和对立的现象,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客观事实往往要让位于法律事实,由法律事实说了算。许多人不懂这个理,以为法律事实要服从客观事实,结果犯了错吃了亏。前不久,有一条消息:象山一男子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款与每月的按揭贷款均由他支付。但为了规避房产调控政策,该男子将房产证做在了姐姐的名下。本以为姐弟间没啥事情说不清,不用担心姐姐把房产吞了。没想到时隔不久,姐夫做生意亏本,欠下债务,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查封了该房产。该男子被迫向法院起诉姐姐,要求返回房产。报道没有下文,但按理分析,弟弟要回房产的可能性极小,最多由姐姐赔偿弟弟的损失。因为从法律事实上讲,该房产已成为姐姐姐夫的共同财产,应该抵偿给姐夫的债权人。
这是法律事实击败客观事实的例证。还有因法律事实不足否认客观事实的情况。几年前,上海一市民向移动公司交纳400元话费。营业员发现其中一张百元钞为假币,当即予以没收。“公司有没有权力没收?”营业员回答是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授权,发现假币应予没收。该市民向上海分行所在地浦东法院起诉,银行提供了假币及检验的证据。原告提出,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这张百元假币是从我这里拿去的?银行无法举证,被判败诉。银行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仍维持原判。假如营业员没收假币时能登记该钱币的编码,并请当事人签字画押,银行和移动公司就不会输官司了。
客观事实不敌法律事实的案例还可以举出很多。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呢?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对法律事实这一概念认识不清,重视不够。结果一旦遇上官司,往往败下阵来。在大力倡导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今天,无论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应该重视并牢记法律事实这一概念,自觉学习法律,依法行事,用法律保护自己。
当然,我们强调法律事实,决不是说不要客观事实,更不是说允许说假话、办假事、举假证。客观事实始终是法律事实的前提和基础。离开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也可能出错。某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获得所谓的法律事实,在案件审理中大搞刑讯逼供和诱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是很好的例证。鉴于此,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力求达到两者的有机统一。
(宁波日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