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溅泪 发表于 2011-1-11 13:11:43

偷拍丈夫女弟子洗澡,离婚取证不当侵犯隐私权

       温馨提示:

       违法偷拍涉嫌侵犯隐私,所取得资料不能作为案件证据,雇佣他人采用偷拍摄像的方法来获取证据,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有不轨行为,也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向外扩散,都不影响侵犯隐私权的构成。

      【案情】

       张某(男)与陈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共同开了一家理发店。在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妻子陈某怀疑丈夫张某与自己女弟子刘某有染。为了取得证据,妻子陈某请来摄影爱好者金某欲拍摄丈夫张某不忠的镜头,不料,却将婆婆和张某两个哥哥以及女弟子刘某的洗澡场面偷拍了下来。当张某最后一个进入浴室时,突然发现对面楼房有一小红点在闪烁,并有人影晃动。张某与两个哥哥一起冲下楼,将偷拍者当场拿下。在派出所,张供出了幕后指使者——张妻陈某,警方当即收缴、扣押了张用于偷拍的数码摄像机和录像带,发现拍摄的全是张家人刚才的洗澡镜头。

花溅泪 发表于 2011-1-11 13:12:48

       【评析】

      这是一起因离婚取证不当而引起的诉讼,但这个诉讼本身却折射出公民应当如何正确取证这样一个问题,从这个案例来看,陈某雇佣金某偷拍张某不忠行为,当拍摄张某洗澡时,也将李母、李兄及陈某的女弟子等人其的镜头摄下,可以毫无疑问地说,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张某的个人隐私权,而且也侵犯了李母、李兄及陈某的女弟子等人的隐私权。最高法院在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中就明确地提出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的陈某为了获取丈夫张某与女弟子的证据,雇佣了金某对张某在洗澡时的情形进行拍照,就其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证据,但其行为却侵犯了张某的个人隐私权。虽然传播范围有限,就这一事实来讲,并不会因为公开范围的大小而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

       对于偷拍偷录行为,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一些人认为法律不在禁止偷拍偷录这一行为了,偷拍偷录可以合法化了,所有偷拍偷录来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这实际上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曲解,因为最高法院在这个证据规则中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取得证据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来获取证据。而本案中陈某为了获取丈夫张某与女弟子不轨行为的证据,雇佣他人的采用偷拍照片的方法来获取证据,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有不轨行为,也无论其偷拍的照片是否向外扩散,都不影响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因这一偷拍照片的行为本身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具体确定偷拍偷录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时,应当对这一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是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用暴力、胁迫、诱骗等非法手段;

       三是考察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是否违反社会公德。

花溅泪 发表于 2011-1-11 13:13:50

什么是隐私权?

本帖最后由 花溅泪 于 2011-1-11 13:14 编辑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花溅泪 发表于 2011-1-11 13:14:43

隐私权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本帖最后由 花溅泪 于 2011-1-11 13:15 编辑

       隐私权的特征主要有: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花溅泪 发表于 2011-1-11 13:15:43

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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