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张某拥有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的店面一间。2008年,张某将店面租给李某,月租金12000元,租赁期限5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去年5月,张某由于经济困难,打算将店面卖给王某。王某向李某提出,由于自己是新房东,要重新签合同,要求将租金涨成每个月15000元。李某认为自己签了5年的合同,合同还没有到期,不同意提高租金。王某向泉州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李某在应诉过程中,另行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仲裁庭认定张某和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经过三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合并审理。李某认为自己作为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张某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把店面卖给王某。
经仲裁庭调解,李某撤回了要求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的仲裁请求。经过友好协商,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来源:东南新闻网
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张某确实享有本案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的王某虽然成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但张某之前签订的合同仍然对王某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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