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以“无犯罪记录”为条件是否涉嫌就业歧视
陆先生咨询:最近某企业来我县招工,用工条件除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之外,还有一条,就是本人没有犯罪记录。我因年轻气盛,酒后替哥们出气,伤害一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没被录用。请问,招工把没有犯罪记录作为录用条件是否涉嫌就业歧视?
解答: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出身、性别、户籍或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42条和《劳动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对于公民在某些特别行业的就业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限制公民的劳动权。我国把“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就职限制条件是有相关规定的,已在相关行业的一些立法上作出了具体的明确规定。
如《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律师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公司法》对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也有相应的规定。
除此以外,在一些生产企业,作为一般的工人应聘,用人单位以“无犯罪记录证明”为录用的门槛,是不妥当的。这样规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对这部分人的挽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