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过年作废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解答:享受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权利,履行休年休假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对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该《条例》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公司年内没安排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又不准备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那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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