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约定“赔偿后概不负责(包括后遗症)”之类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简介】:青年被出租车撞后,在司机写的“给钱之后概不负责”的《协议书》上草率签字,后来发现伤情加重,结果引起一场官司私了协议书留下难缠“后遗症”。
青年高某骑自行车时被出租车撞倒,司机下车后,就用纸写了一个临时的《协议书》,意思是,给被撞者100元作为补偿,日后出现任何问题,概不负责。被撞的青年当时感觉好像没什么事,自己又急于上班,就草率地在这个协议书上签了字。谁知,后来青年发现被撞的地方出现了严重的损伤,不得不到医院治疗。他不得不去找那个司机要医疗费,结果引起了一个私了协议书是否有效的争议。在律师的代理下,打了长达近一年的官司,两审法院审理终于判决,高某签过字的私了协议书无效,高某胜诉。
据了解,事情发生在2003年10月间,在中山路上骑自行车的小高,突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司机朱某下车查看,发现小高能从地上慢慢地爬起来,便上前问:“怎么样?”年轻力壮的小高说没大事,就是膝盖有点痛。朱某为了赶活,急于把这个事情处理完,就说:“老弟,如果你没有什么大事,我看咱们私了算了。”实际上,小高是个刚从某大学毕业的学生,在一家超市上班,想好好表现的他也急于上班,就草率地在朱某写好的简单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书上写明,司机朱某给付小高100元后,再出现任何问题朱某概不负责。
然后,朱某给了小高100元钱,就开车走了。上班以后,小高感到膝盖处越来越疼,他坚持上完班之后回了家,膝盖疼得更厉害了,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小高只好在父亲的搀扶下来到了医大一院,经过检查发现小高的半月板损伤,需要住院治疗。小高只好住进了医院,然后,他向公安交警部门报了案。
交通警察经过查找找到了司机朱某,朱某对撞了小高一事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据此做出了责任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时,做为替班司机的朱某感到很不平衡,明明他们之间私了了的事,为什么小高还要旧事重提呢?小高的膝盖骨头损伤,不一定就是他的车撞的,也许是小高在别的地方撞了膝盖骨。朱某认为他们之间的协议书是有效的,拒不支付小高的任何医疗费用。
无奈,小高在出院后委托辽宁口岸律师事务所孙国华律师和张成林律师向朱某的车主及和其有承包关系的某出租车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由于朱某雇主和出租车公司对是否是事故造成的小高受伤提出异议,两位律师向法院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申请,经鉴定不排除系事故造成,某区人民法院据此做出判决,朱某雇主赔偿小高各种损失共计两万元,出租车公司负连带责任。
出租车公司不服以上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至此,这起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点评:
案中朱某和小高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角度一、我们认为,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否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朱某和小高之间私了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护现场”、“报案”等规定,按照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造成事故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而其私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角度二、合同法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本案中“后来才发现伤情加重”这一情节说明当时在签订该协议时系重大误解(诸如后来才发现后遗症也是如此),因此,当事人一方也完全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可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约定“赔偿后概不负责(包括后遗症)”之类的约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6_28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约定“赔偿后概不负责(包括后遗症)”之类的约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Daphne 发表于 2011-1-24 16: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约定“赔偿后概不负责(包括后遗症)”之类的约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9_308:} {:9_308:}私了协议书无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