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受伤怎样依法维权?
陶奶奶2009年11月30日因公交车急刹车撞在座位上、摔倒,造成腰部、右肩、胸部等处损伤,后司法鉴定评定其为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项。后陶奶奶委托律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去年6月1日,该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等12500元外,公交公司还应赔偿陶奶奶23万元。陶奶奶为何能获得如此大额的赔偿?乘坐公交车的乘客是不是消费者?像陶奶奶这样的老年人,乘车时受伤致残可以获得哪些项目的赔偿?本报记者采访了陶奶奶的代理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
陶奶奶以消法而不以民法通则起诉,因此获得更高的赔偿
张律师介绍说,陶奶奶在公交车上摔伤,起诉要求赔偿时,在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适用何种法律来主张,有两种选择:一是以侵权人身损害赔偿选择《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侵权法律,二是以公交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或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两类法律对于人身损害所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不完全一样,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了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的高低以一定的倍数计算,在前述侵权法律没有这一赔偿项目;二是对于都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是不考虑年龄大小,根据伤残等级的高低以一定的倍数计算,不象侵权法律中年龄超过60周岁起相应减少赔偿年限(老年人相比年轻人要赔得少);三是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是按居住地所在市、县城镇居民或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而侵权法律是按受诉法院所在省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
可以看出,以十级伤残(最低的伤残等级)为例,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可以获得两个6倍的市人均消费性支出,而按侵权法律,只能获得0.5-2倍(年龄60周岁以下的为2倍,超过60周岁减少)浙江省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其中,杭州市区人均消费性支出与浙江省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相比差距不大,显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计算出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按侵权法律。
作为原告,可以选择对自身赔偿更有利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要求赔偿。陶奶奶正是选择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要求赔偿,其索赔金额才高达36万余元,以此为基础进行调解赔偿,最后所得为23万。
公交车乘客是否是消费者?
在陶奶奶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公交公司提出,陶奶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公交公司是政府补贴的亏损企业,它带有公益性质和非营利性,不是经营者,不能适用带有惩罚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张律师认为,公交车乘客无疑是消费者。《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已经非常明确,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均是消费者;相对应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是经营者。另外,《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条也有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衣、食、住、行、旅游等是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包括精神消费),陶奶奶这样的公交车乘客显然是消费者。
至于公交公司提出的观点,张律师认为,其单位性质是公司,公司均具有营利性,是典型的营利组织,乘坐公交车需要支付票价而不是免费、无偿乘坐。哪怕是免票、优待票或无票乘客,按合同法、消法等法律规定,被告仍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是公交车乘客,其他乘坐出租车、长途汽车以及轮船等乘客,均是消费者。
乘车受伤致残按消法可获得哪些项目的赔偿
张律师介绍,按照《消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乘客乘坐营运性车辆(如公交车、出租车、长途汽车以及轮船)而受伤致残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项目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浙江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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