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1-27 09:08:18

少年为母帮工受伤 难依工伤标准获赔

       一名未满16岁的少年擅自进入企业帮助母亲打工并因此受伤,因为难以认定其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而无法按照工伤标准获得赔偿。  

       吴某出生于1995年8月,去年7月他随母亲从江西景德镇来到慈溪,母子俩曾一起到某五金厂求职,由于吴某未满16周岁,企业只录用了其母亲。
  
       7月23日,吴某擅自来到五金厂帮助其母工作。因对机器操作不熟练,吴某的拇指被冲床压伤。
  
       事故发生后,五金厂为吴某支付了医药费,但拒绝了其赔偿的要求。去年9月,吴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其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6周岁,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劳动部门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去年年底,吴某以企业“非法用工”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五金厂支付一次性赔偿金3万余元。
  
       慈溪市人民法院通过调查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原告吴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吴某无法按照工伤标准获得赔偿。但吴某擅自进厂做工并受伤,说明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着过失,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吴某5500元医疗费。(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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