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意见》 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8日)发布《意见》,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就此接受中央台记者专访。蒋惠岭说,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对一些所谓“拿不准”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之后,作出裁判。虽然我国没有在任何法律对这种做法进行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长期存在:“关键在于这个运行方式不能以违反诉讼规律的方式运行。不经过审理而直接对请示的案件直接作出判断,那他肯定是心里有不满意、不服,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此次《意见》明确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个《若干意见》的最大亮点,就是对请示的作法进行了诉讼化的改造,就是把这种作法引到诉讼渠道上来,尽可能发挥移送管辖这种制度的作用。新类型案件了,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案件了,重大、疑难这些案件类型,对不起,不要再走请示了。”
蒋惠岭表示,以后当事人发现法院有请示的做法,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或直接上诉,维护自己的程序权利。
最高法:二审案件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最高法出台文件,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范围与程序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就如何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方面的监督指导关系提出了具体要求。
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存模糊认识
据了解,目前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关系方面主要存在,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存在模糊认识,监督指导方式不统一;对案件请示做法一直有争议;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说理不足;有的高级法院出台审判指导文件的程序、方式不够规范等问题。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这些问题,为明确上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上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个文件。
这位负责人介绍,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工作的监督一般是个案的、事后的,而且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因此,《意见》强调,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疑难案基层法院可请示上级
法院内部案件请示的做法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意见》对案件请示作出明确规定,基层、中级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可在审查移送审理请求后,决定是否受理下级法院移送的案件。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避免过多案件涌向上级法院,一方面可以使各类案件在诉讼渠道内解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意见》指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发回重审案件阐明理由依据
规范发回重审程序,是完善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针对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说理不足的问题,《意见》规定,第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意见》同时要求,第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内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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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大、复杂、疑难案
“重大”包括社会关注度较高、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如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污染、重大灾害等案件。“复杂”、“疑难”一般是指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错综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分歧较大的案件。
二 新类型案
随着社会、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产生的一些新类型案件。如涉及电子货币、游戏装备、“微博”侵权、转基因、克隆纠纷,下级法院认为很难把握标准、尺度,有必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三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案件
某些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如酒店免费停车场的“保管”义务问题。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提审这类案件,统一类似问题的法律适用。究竟什么样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由上级法院结合审判实际,综合个案案情斟酌确定。
四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案件
包括当事人与相关法院或法院负责人有利益关联、案件与当地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地方行政机关干预法院审判等情形。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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