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云天 发表于 2011-2-11 11:15:06

女儿不尽赡养义务 老母起诉要回42万元

       得到八旬老母赠与的一套房屋后,女儿未尽赡养老母的义务,老母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讨回房屋折价款42万元。日前,许老太的诉讼请求获得上海长宁区法院的支持。   

       老伴去世后,许老太独自一人生活,日常开销自己承担。平素女儿一到两周来探望一次。为了得到更多的关心,许老太将自己仅有的一套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女儿名下,女儿实际上没有支付购房款。许老太还与女儿一起到公证机关作了一份赠与合同公证书,约定由女儿对许老太尽赡养义务并养老送终。
  
       许老太告诉法官,女儿取得房屋产权后,对其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很少来照顾看望,即使自己生病,女儿也毫不关心。因此,她要求撤销双方的赠与合同,请女儿返还42万元购房款。
  
       审理查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对老母尽到全面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赠与合同,被告返还房屋折价款42万元。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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