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替邻居敲墙摔伤致瘫 去世后子女向房主索赔
替邻居敲墙摔伤瘫痪因当事人去世 伤者子女向房主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60多岁的于伯在替邻居杨先生敲墙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瘫痪,当其子女向杨先生索赔时,杨先生却突然因病去世。因杨先生居住房屋归其大舅凌先生所有,因此转而将凌先生告上法庭。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驳回于伯子女的诉请。
请邻居敲墙发生意外
2005年,杨先生在妻子去世后一人照顾智障女儿,生活十分困难。因此,杨先生的大舅凌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无偿提供给杨先生居住。2009年4月,杨先生决定将该套房屋隔成多间后出租出去,以房租补贴家用。之后,他找来了邻居于伯帮忙敲墙,两人约定,敲一堵单墙支付费用120元。
开工当日,杨先生嘱咐几句后便出去了,于伯爬上梯子拿榔头敲墙。敲到一半,因墙体重心不稳,于伯从梯子上摔下并被墙砖砸中。等旁人发现时,于伯已昏迷不醒。
随后,于伯的子女向杨先生索要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0余万元。
当事人因病突然去世
于伯住院期间,杨先生先后支付3万多元医疗费用,其中大部分是从凌先生处借得。但此时,凌先生还不知道杨先生借钱是为了支付于伯的医疗费。
2009年11月,杨先生不幸患病去世。因杨先生只有一个智障的女儿,于伯的子女便转而将凌先生告上法庭,以房屋属凌先生所有,杨先生是受凌先生的委托管理该房屋,于伯实际受雇于凌先生为由,要求凌先生赔付医疗费。
凌先生认为,首先,杨先生和于伯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应当是承揽关系。其次,虽然房屋是其所有,但自己从未要求于伯敲墙,与于伯之间不存在承揽关系。
被告自愿补偿5万元
法院认为,于伯与杨先生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这是因为,于伯从事的是临时性的劳务活动,一次性完成工作量取得一次性报酬,双方没有明显固定的、相对持久的用工关系;其次,于伯依靠自己的技能独立完成工作,不受杨先生的指挥、支配。第三,杨先生要求于伯提供的是劳务所产生的结果,于伯不是以工作的时间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报酬,而是达到双方约定的效果才收取报酬。所以法院确认于伯和杨先生间是承揽关系。此外,对于杨先生是受凌先生委托,雇佣于伯的主张,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法院最后认为,于伯作为承揽人对其承揽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不应由定作人承担责任。但杨先生作为定作方,随意寻找承揽人,对承揽人的技能未进行详细了解,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于伯子女未将杨先生作为本案被告,也未将其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所以关于杨先生的赔偿问题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审理中,凌先生考虑到杨先生是自己的亲属,且已经死亡,唯一留下的女儿没有赔偿能力,同意替杨先生再补偿于伯5万元。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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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伯与杨先生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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