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开发商维修赔偿
张某家卫生间屋顶墙壁漏水,多次与楼上的邻居魏某协商解决未果,遂将魏某与开发商一并告上法庭。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经司法鉴定魏某室内地埋自来水管道存在缺陷造成漏水,开发商所称超过保修期等辩解未被采纳,仍应负责维修并给付张某经济补偿。张某和魏某是红桥区某小区的业主,2008年相继入主并成为上下楼的邻居。2009年初,楼下的张某发现卫生间门外墙壁顶部有水痕,遂与楼上的魏某对簿公堂,双方经红桥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魏某对自家漏水点进行维修,对张某房屋损害部分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魏某自理。然而,2010年张家再次发生吊顶及墙壁阴湿及流水现象,经多次与魏某协商未果,将魏某和开发商某置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张某诉称,渗水问题是楼上自来水管道漏水造成,要求依法判令两名被告对管道漏水状况进行全面检测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两名被告负责赔偿原告恢复受损墙面、地板及吊顶的费用以及诉讼费、鉴定费等。
被告魏某辩称,双方就解决漏水问题有过多次交流,魏某主张责任承担应该合理化,管道漏水不是魏某自行铺设造成,该问题是魏某无法控制的,原告诉请应由开发商承担。
被告开发商辩称,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中屋内给排水设施的保修期为2年。原被告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核发时间在2006年,所以房屋竣工日期必然在该日之前,原被告房屋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开发商不应该承担责任。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系近邻,应当和睦相处、互让方便。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张某房屋渗漏现象是由于魏某房屋地埋自来水管存在缺陷造成,理应由另一被告即开发商负责维修。原告房屋漏水造成损失共计4000余元,本着便利原则,由被告开发商给付原告上述款项,由原告自行对其室内进行修复;鉴定费亦由开发商承担。
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对被告魏某住房地埋自来水管道的漏水点进行查找并维修,直至不在渗漏为止,魏某不得阻拦。被告开发商给付原告张某经济补偿金4000余元、鉴定费8000元等。
来源: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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