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辆贷款 逾期未还银行起诉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继续支持关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谭倩漪。江南区法院今天下午15点在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被告凌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
[主持人]:被告于2009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16.7万元用于购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并将所购车辆作为借款的担保物抵押给原告,借款期限为3年。原告将贷款发放给被告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至2009年12月15日时已连续8期未能足额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一次性还清尚欠的所有借款本金149876.31元、利息5131.92元和罚息969.92元、并支付律师费6209元,同时原告还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主持人]: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点时间,为了加深大家对江南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了解,请容许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该庭的基本情况。该庭现有干警10人,其中,审判人员4人(含庭领导2人),法官助理2人,书记员4人。民二庭负责审理商事案件,2010年1月1日至10月17日,该庭共收案525件,已结案332件。在案件数量激增、案件类型多样化、疑难复杂案件比重加大而审判资源极为有限的现实条件下,该庭领导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推行案件类型化审理、新型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等措施,从而确保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该庭先后获得过本院2004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的“先进集体”称号。
[主持人]: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方扬慧、人民陪审员韦小虹及人民陪审员杨瀚,书记员苏以智担任法庭记录。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是民二庭助理审判员方扬慧。方扬慧法官2007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法学理论基础比较扎实。2008年10月份到本院民二庭工作以来,协助资深法官处理案件300余件,本人主审审结案件210余件,积累了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审判技巧。人民陪审员韦小虹、杨瀚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擅长做群众工作,积累了相当的审判经验。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各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书记员]:请当事人入庭。现在宣布法庭规则(略)。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完毕)。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 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34号。 代表人苏畅,行长。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潘亮,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即代为代送代交诉讼材料,代收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董晓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即代为代送代交诉讼材料,代收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等)。(未到庭)
[审判长]:宣读授权委托书(略)。
[被 告]:凌少东,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住址略(未到庭)
[审判长]:原告方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被告凌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方扬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韦小虹、杨瀚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苏以智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本院在送达受理(应诉)案件通知书的同时已以民事诉讼须知的书面方式告知原告,原告方对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是否清楚?
[原 代]:清楚。
[审判长]:原告方对本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代]:不申请。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
[原 代]:不申请。
[审判长]:由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 代]:宣读民事诉状(略)。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凌少东签订的(2009)江中字第8369号《个人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 2、判令被告凌少东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49876.31元,利息5131.92元,罚息969.92元(暂计至2010年8月4日,以后利息以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合计金额155978.15元为单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凌少东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209元; 4、判令原告对本案抵押物(桂AEA686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
[审判长]:由于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庭无法归纳争议焦点,合议庭需要调查的重点是: 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有什么依据?原告对本案调查的重点有无异议或者补充?
[原 代]:没有。
[审判长]:下面先由原告方举证。
[原 代]:我方提交证据有:
[原 代]:1、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2、《个人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汽车贷款合同及合同条款; 3、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明,证明被告将车牌号为桂AEA686车辆抵押给原告并进行了登记; 4、机动车行驶证,抵押物的基本情况; 5、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 6、还款查询,证明被告未还款期数,所欠本息金额; 7、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支付了6209元费用。 (向法庭提供证据2、3、5、6、7原件,及证据1、4复印件)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请原告陈述下被告的履约情况。 原 代:被告自2009年12月15日起连续8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截至2010年8月4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49876.31元、利息5131.92元、罚息969.92元。
[审判长]:原告你方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有何依据?
[原 代]: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附件一的第四条第1项和第2项约定:当被告出现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形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和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3年,现贷款期限未到期,你方即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所有借款本金,包括未到期的借款本金有何依据?
[原 代]: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附件一的第四条第1项和第2项约定:当被告出现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形时,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和罚息应如何计算?
[原 代]: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计算利息和罚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利率上浮10%计息,每月15日为结息日;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有何依据?
[原 代]: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附件一的第六条的约定:因本合同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借款人即被告承担。原告为向被告追索本案债权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6209元,故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要求被告以本案抵押物(桂AEA686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何依据?
[原 代]:依据是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应以抵押物为合同进行担保,双方2009年8月19日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原告依法对抵押物即桂AEA686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判长]:原告对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
[原 代]:无。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原告的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异本庭予以确认,证据原件退回原告,但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待合议庭庭后评议确定。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无法组织法庭辩论,现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现由各方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希望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由原告进行最后陈述。
[原 代]: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由于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再进行法庭调解,本案由法院裁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完毕)后,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签阅笔录后退庭。
[主持人]: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与关注!希望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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