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房产经纪管理办法将实施
近日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叫停房产中介参与炒房、隐瞒真实信息、“吃差价”、“阴阳合同”、“自卖自买”、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等中介乱象。《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出台,能否真的终结上述乱象?业内人士对此有何看法?2月13日、14日记者多方走访发现,业界普遍欢迎中介新政,不过实施后效果如何,还得看执行力。
记者调查
“黑中介”坑人招数多
2010年6月,在南宁当老师的龙先生通过南宁市星光大道一家房产信息代理门店购买一处二手房,这家中介的工作人员急于促成交易,隐瞒了卖方房子的竣工真实年份。龙先生多方了解到房子的实际情况后,要求中介退回佣金无果,最后造成合同无效。“买房前业务员很殷勤,后来购房合同出了问题,中介就找各种借口拒绝退钱。”龙先生无奈地说,“房产中介太黑了。”。
龙先生的遭遇还算普通,记者采访了解到的中介“乱象”可谓五花八门,如捂盘抬价,帮忙炒房等。一些购房者向记者反映,新楼盘附近的中介往往能寻觅到一些所谓的“内部房源”,并对外宣称这些房源楼层好、位置好,但是购买时必须支付一定的转让费。还有中介人士透露,每逢行情看涨,如果开发商不愿意楼盘销售过快以致减少利润,他们就会把一部分房源挂在员工名下,到中介挂牌,迂回捂盘。
此外,哄抬价格,抢房加价在房产中介也很常见。由于房源可以多处挂牌,导致不少中介为抢生意,不惜通过加价、诋毁同行等方式招揽客户。
行业披露
中介也遭遇“被黑”
“说起房产中介,很多市民都联想到一个‘黑’字。中介确实存在很多乱象,不过不少正规的品牌房产中介也会‘被黑’。”辉煌置业副总经理刘喜告诉记者,交易双方通过中介认识后,往往会甩开中介达成交易“跳单”、“撕单”;房产中介同行之间,也会经常因为争一口饭吃而出现“撬单”、“抢单”现象。
刘喜告诉记者,一套二手房的成交,前后一般需要一至两个月时间。置业顾问为了找到一套房源信息,要连续奔波数小时或数天;带着客户看房来回跑至少七八趟,很少能有双休日。而为了促成交易,要打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电话。而客户并不只找一家中介机构买房或卖房,一旦发生‘跳单’,置业顾问的辛劳付出就化为泡影。
“‘跳单’后,置业顾问到当事双方理论,很多时候都是白折腾。”在南宁一家中介机构当店面经理的王先生告诉记者,由于置业顾问以收取客户支付的服务费获利,所以同行之间因为“抢单”而发生争执的现象常发生,置业顾问与客户、同行还会因中介费用,不惜发生肢体冲突。
业内声音
看好新规,关键看执行力
《办法》正式实施后,能否彻底改善中介房产中介乱象?
刘喜表示,《办法》出台是一件好事,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因为在房产中介业务中,确实存在着赚取差价和分割出租等行为。如果《办法》执行有力,势必会给房产中介行业带来一次洗牌。正规的公司会做大做强,而那些操作不规范、专业性不强的房产中介可能被淘汰。
南宁房地产经纪资深经理人邓勇称,南宁中介市场迫切需要《办法》早日落地。《办法》可以减少变相炒房,能让买房者或租房者更放心。不过,此次《办法》是以规章形式进行管理,能不能得到有力的执行还是一个问题。除了更为详细的地方细则,还必须要加强执行力度。否则《办法》中禁吃差价等相关规定,只能不了了之。
还有中介公司认为,《办法》中的内容中很多都难以量化,如“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方便快捷和抓住房源,很多房产中介只需要委托人的一个电话或者口头承诺,就会对外发布其房源信息,对这种情况谁来监管、怎么监管、具体如何操作等,都需要进行细化。
市民担心
处罚力度较弱难奏效
不过也有市民认为,《办法》实际上起到的作用并不大。
梁先生刚刚在年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买房前查询了他多方咨询房产中介政策,他认为,《办法》里的许多相关内容,实际上多年前已经有了。这次《办法》的一大亮点是规范了“吃差价”的行为,以及中介置业顾问的告知义务。但在法律责任一章,处罚的金额最高只有3万元,数额不高力度较弱。
梁先生的担心得到部分业内人士的认同。邓勇表示,除了处罚,还有持证上岗问题。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后持证上岗,但备案制度和中介经纪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很难真正落地,“按规定,持有经纪人资格证的人才能签订合同。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规定被回避了”。
据悉,南宁市现有房产中介机构200多家获得营业执照,不过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只有约170家。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要让广大群众买房放心、买房省心、租房安心,还需要房产主管部门严格监管。
新规要点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市场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主管部门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
●房地产经纪特指房地产居间和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不包括房地产行纪行为。新规还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这被认为将极大地减少合同欺诈行为。
来源:桂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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