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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