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个人起诉要求物业“补种草坪” 法院裁定个人不能主张业主公共利益
案情:律师杨先生2006年搬进了现在居住的小区,但是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一直不能令杨先生满意。为此,杨先生多次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要求责令物业公司改正。但是,行政部门虽向物业公司发出过通告,物业公司的服务却并未因此而改进。
2009年,杨先生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相关行政部门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杨先生反映的问题做出了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判决杨先生败诉。
去年12月,杨先生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补种草坪,恢复小区绿地”。
分歧:
本案在是否受理上存在不同认识。有法官认为,草坪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杨先生非《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主体,并非为自己权益而起诉,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应裁定不予受理。
也有法官认为,杨先生作为业主,是小区草坪的共有人之一,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他有权向物业公司提起违约之诉。
最近,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本案中,杨先生虽为小区草坪的共有人之一,对诉讼标的存在法定权益,但他对业主共有草坪并无处分权。根据《物权法》第76条规定,对建筑区划内的草坪维护,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果业主个人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就侵犯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会使业主个人有权单独对共有部分作出处分,这就违反了《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
另外,《物权法》第78条虽规定了业主个人有权作为共同权益诉讼主体,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起撤销之诉,但并未赋予业主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因此,从合同的相对性理论考虑,业主个人无权以业主公共权益为标的提起违约之诉。
本案虽已裁定不予受理,但在现实中,根据《物权法》第75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非必设机构,而业主个人要征集到法定数量的业主授权也并非易事。因此,对业主未经授权的公共权益诉讼,法院如何既解决纠纷又保障其他业主的正当程序权利,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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