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xy 发表于 2011-2-26 10:20:19

外贸公司业务员自立门户但做生意还打老公司旗号 工商行政机关:此事属合同欺诈!

本帖最后由 Suxy 于 2011-2-26 10:20 编辑

       离职的公司业务员为继续从事自己熟悉的业务,冒用原公司的名义与老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这种情况在外贸行业内较为多见,令被侵权的外贸公司既痛恨又苦恼。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昨天发布了一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实施后查处首起合同欺诈案件”的消息,对广大外贸公司来说,应该能够提振在行业规范经营方面的信心。
  
       合同上的印章是伪造的
  
       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介绍,我市某大型外贸公司在去年年底被浙江某进出口公司追讨货款,发现欠款并非本公司经营业务所产生,在细查对方出示的合同后,确认所盖的本公司印章均为伪造,就立即举报了。经该分局经检大队调查后查实,冒名这家大型外贸公司与浙江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业务合同,是原在这家大型外贸公司任业务员的小陈所为。
  
       冒公司名义做自己生意
  
       原来,小陈在这家大型外贸公司熟悉业务后就盘算着要自立门户,为了便于自己开展业务,他在离职之前就私刻了公司的公章与合同专用章。离职后,他就利用自己在原公司里结识的一些客商关系,做起自己的生意。小陈明白,原公司规模大、声誉好,在订货时常能以较低的价格成交。前年12月5日,他就利用私刻的原公司印章,冒用原公司名义,与浙江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20多万元、采购3万多米布料的合同。
  
       生意不顺导致东窗事发
  
       小陈采购这批布料后,委托服装厂加工,成衣销往国外。不料,出口服装质量不符合外商要求被退货了,而他连布料款都还没向浙江某进出口公司付清。浙江某进出口公司因为在催款过程中与他发生纠纷,就拿着合同找到他的原公司去了,这下东窗事发。市工商局江北分局认为,根据去年11月13日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小陈的行为涉嫌合同欺诈违法,可给予行政处罚,责令他立即停止假冒行为并对他罚款2.5万元。

  
       案件的剖析与建议
  
       这是《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实施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查处的首起合同欺诈案件,该分局经检大队大队长王维为此作了认真剖析。
  
      “在外贸行业,业务员流动性相对较强。而外贸行业中又有‘认人不认公司’的惯例,就是说外商往往认准一个熟识的业务员做生意而忽视业务员所在公司的信誉。在这种情况下,有不少从外贸公司离职的业务员,就打着原公司旗号,与外商、原料供应商、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合同开展外贸业务。”王维说,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外贸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容易对整个市场的合法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王维表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实施,目的就是倡导各种经营活动中的公平诚信,防范和遏制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工商行政机关将依法加强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外贸行业内的业务经营行为。
  
       同时,王维也建议外贸公司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员工入职时注意与他们签订保密合同,以便在商业秘密遭泄露时追究相关责任,在员工离职时应及时告知客户有关情况,以免造成客户的误认。另外,提醒原料供应以及加工企业也多加防范,比如这起案件中,小陈给浙江某进出口公司汇款时用的是个人账户,从这一点就足够可引起对方的怀疑。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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