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和日丽 发表于 2011-2-28 15:34:56

7年前借他人名义购买经适房 如今被起诉要求腾房

本帖最后由 风和日丽 于 2011-2-28 15:36 编辑

   “借名买房”再起争议     7年前转让经适房指标 如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借名买房”是实际买房人在买房资格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采取的“曲线买房”策略,但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极易引发纠纷。今天上午,(北京)昌平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如今被起诉要求腾房的案件。
             2004年3月,孙某和杨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杨某用孙某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指标,购买位于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屋;在买房过程中,一切手续均用孙某的名义,产权归杨某所有。在签订协议当天,杨某以孙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书,后又以孙某名义签订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现此房于2005年1月6日已取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是孙某。
              孙某起诉称,杨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双方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的协议无效,并要求杨某从房内腾退。
            在法庭上,被告人杨某表示,当时双方约定,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就给孙某1万元。但是,该房屋早已具备办理过户手续条件,他要求孙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孙某却要他支付数十万元,否则就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还声称如果他不给钱,就要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房屋。杨某认为,他从2004年4月就住在所购房屋内,并缴纳各种物业费,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北京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回龙观和天通苑,均处于昌平区,因此,昌平法院近年审理的因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和转让而引发的纠纷特别多。该院在对2007年至2010年的涉经济适用房民事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借名买房”案件占涉经济适用房纠纷的30%。“借名买房”纠纷有两种类型:一是今天的这种案件,即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将实际购买人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所有权,或判令实际购买人腾房;二是实际购买人起诉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确认其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判令对方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记者了解到,法院对类似的“借名买房”案件有过判决。在另一起案件中,因名义上的购房人通过“武力”强行换锁,占了房屋,实际购买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名义上的购买人返还全部房款和利息,并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名义上的购房人返还30多万元房款,并赔偿实际购房人因房价上涨而遭受的损失45万余元。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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