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写错被告姓名 一字之差赔千元诉讼费
仅仅因为将被告的名字写错一字,原告最终不得不撤诉,白白赔进去诉讼费千元。2008年4月,诺亚公司从奇峰公司处购买钢材货款总计10万多元,截至2009年7月1日,累计拖欠奇峰公司货款本金7万多元,2009年7月1日,经奇峰公司、诺亚公司与万某协商后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奇峰公司同意诺亚公司将7万多元的债务全部转让由万某承担,万某也承诺于2009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奇峰公司7万多元,如逾期款付,万某将欠款总额月千分之三向奇峰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至今,万某仍未支付,奇峰公司一纸诉状将万某告上法庭,并交纳了诉讼费。
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组收案后,通过查阅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的债务转让协议中的被告万某名称是“万某爱”,而诉状中的名字写万了“万某艾”。原告代理人通过核实发现确实写错了被告的名字,于日前提出撤诉。庐阳区法院准予原告的撤诉要求,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法裁定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千余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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