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渐浓 发表于 2011-3-5 23:28:35

钱未还清撕了借条也白撕

       钱未还清就把借条给撕了,这一幕闹剧被银行监控如实地记录了下来。原本以为撕了借条就两清了,没想到还是被对方告上了法庭,在铁的证据面前无言以对。看来借条撕了也是白撕,白忙活了一阵子,还真的有些不值。2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次性还款付息协议。

       还款突发变故

       2009年12月8日,武继安因资金周转需要,找到鲁永惠要借10万元急用。因为两人是同学关系,鲁永惠通过银行个人转款10万元给了武继安,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为5%,12月14日,武继安给鲁永惠出具一张借条。2011年1月1日下午,武继安在银行内还钱时,将一张卡内只有47000元的银行卡交给了鲁永惠,并将鲁永惠拿来的借条抢过去撕毁,鲁永惠发现后遂报警。随后,鲁永惠持借条复印件、撕毁的借条、银行个人转款凭证复印件、银行转款和警方出警时的监控录像以及根据录像整理的语音文字材料,将武继安告上了法庭,称被告偿还原告47000元后,余款53000元至今未还,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给付鲁永惠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22578.4元。

       2011年2月11日,泉山法院开庭审理鲁永惠诉武继安借款纠纷一案。在法庭上,原告在宣读诉状后提出,原先约定的利息为月息5%有些过高,现在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09年12月8日计算到2011年1月1日,将诉讼请求的利息调整为22578.4元。被告武继安答辩称,这10万元借款是事实,他曾经偿还了两次。对于银行个人凭证等书证虽是复印件,但他对书证内容无异议,承认自己借了原告10万元。不过,他认为在法庭上出示的借条是复印件,原件是自己手写的,因而在法庭上出具的这个借条已经作废。

       由于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答辩时又没有把几个关键问题说清楚,于是,承办法官又特别问了被告几个问题:借条作废是什么意思?被告称他每次还钱后都出具了新的借条,原借条就撕掉了。法官问被告,正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还款收条,原告是否给被告出具了收条?被告回答没有。法官又问被告你称两次还款,有什么人能够证明?被告称每次还款都没有第三人在场,一次是在她家楼下,另一次是在她家附近。

       监控还原真相

       随后,原告庭前申请法院调取的两段监控录像,请求在法庭播放。法庭当庭播放事发当时,银行内监控录像和警方出警时的监控录像。根据银行监控录像可以还原双方还钱时的大体经过:

       原告丈夫让被告把卡给银行工作人员,被告把卡递到柜台里,跟原告丈夫说你把单子给我,别是复印件吧?原告丈夫说你看这是你写的字。被告一把抓住借条,原告丈夫见状赶紧说你别抓、不要抓,看你把借条给抓毁了。原告父亲也赶紧急忙说你不要抓,不要抓。原告丈夫跟银行工作人员说,你看他卡里有钱吗?这时银行保安过来问他们是干什么的?被告回答说俺没干什么,我给他钱的。

       银行工作人员问谁的卡?被告说是他的卡。银行工作人员问被告要身份证,被告说拿去复印去了。这时原告丈夫就问被告你凭啥撕我的条子?被告说你为何不给我……,原告丈夫说这些人都在这儿,都能证明你撕了我的条子。

       在转存的过程中,被告填错了单子,银行工作人员重新递单子。这时在银行大厅的女工作人员说,我给你写卡号,你签字。银行工作人员说单子可以替你写,但名字得自己签。

       单子填好后,银行工作人员给被告说你看看,填的都对不对?被告看了看就把单子递进了柜台,说我这卡里只有四万七。银行工作人员说你这给我写的是十万,原告丈夫说你四万七怎么填了十万?银行工作人员说你卡上有多少,你就给我写多少,你写十万也转不出来。于是,银行工作人员又递单子让他自己填。被告重新填单子,填错卡号,原告父亲填单子,被告再次填错卡号。银行工作人员再次递单子,重新填。原告丈夫说你先把字签好,把你的名字签上。被告签好后,问银行工作人员你看看签这个名字管吗?银行工作人员看了看说行,从被告的卡里转了四万七给原告。

       在警方出警时的监控录像里,原告丈夫说他欠俺的钱,今天来转账把钱还俺,结果他拿别人的卡来把俺的欠条给撕了。警官问欠什么?原告丈夫说一年前他借俺的钱,到期了问他要钱,现在他拿卡来存钱,但他卡里没钱,借条被他抢过去撕了。警官问被告欠钱吗?欠人钱,赶紧还人家。被告说这卡我都拿来了,但这是朋友的卡。原告丈夫说他来到这,就说这卡里有钱,问我带条子来吗,给他看看,我给他一看,他就给撕了。我身上还有碎的,他身上也有。

       警官说你把身上的欠条还人家,被告说我把欠条扔里面了,自己找去吧。警官问被告你撕欠条干啥?被告说我还钱我不撕干嘛?警官对被告说,你在银行等着,带钱了吗?回来把钱还人家。最后,大家都在找那些被撕碎的借条碎片,但最终也没有找到,所幸被告在去银行之前复印了借条原件。

       调解案结事了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原告认为,根据银行监控和警方出警时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被告从原告丈夫手中抢走并撕毁借条是事实,被告称两次已还款2万余元,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两段监控录像只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还款47000元,且被告承认撕毁了借条。被告称两次还款,每次还款都没有第三人在场,一次是在她家楼下,另一次是在她家附近缺乏证据证实,但被告确实偿还过5000元利息,原告只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对两段监控录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只对原告提出被告撕毁的欠条是原件而不是复印件有不同看法,他认为那张欠条是作废的,并且肯定不是原件。

       原告称,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虽将借款利率约定为月息5%,但该约定过高,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09年12月8日计算至2011年1月1日,将诉讼请求的利息调整为22578.4元。现在再变更一下诉讼请求,被告曾经给付原告利息5000元,将利息减少5000元后变更为17578.4元。如果被告不能按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1年2月24日,法庭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坚持称他已经不欠原告那么多钱了。原告也坚持认为被告主张还款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也没有向原告还款并重新出具借条的事实存在。但当问及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为此,原告鲁永惠诉被告武继安借款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武继安拖欠原告鲁永惠借款本金为53000元,利息为17578.4元。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以60000元结算本息,被告武继安于2011年5月14日前向原告鲁永惠支付完毕,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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