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春天 发表于 2011-3-8 08:07:05

男子拒绝承认银行重复打款 法院终审判还钱

       案例:


       银行操作失误,给一位客户重复打了两次贷款,3万元贷款变成了6万元。而客户拒不承认多收到3万元,银行与客户打起了官司。
  
       近日,经两级法院判决,银行最终追回了3万元损失。
  
       两年前,石河子居民余勇刚(化名)在新疆石河子市一家银行贷款购房,贷款3万元,期限为一年。
  
       对于当时贷款的支付情况,该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说,“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规定于当天中午给余勇刚的账户上打入贷款3万元。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又在当天下午给余勇刚的账户上重复打入3万元贷款。即一共打入6万元。”
  
       事后,银行在对账时发现了失误,多次找到余勇刚,希望他能返还3万元。但余勇坚持自己没收到银行多给的3万元贷款,更没有支取过这笔钱。
  
       直到余勇刚的贷款合同期满,这场纷争也未解决。
  
       2010年7月,银行将余勇刚起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可直到开庭,余勇刚也没露面。
  
       一审中,银行向法庭递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余勇刚的取款凭证、账户对账单。
  
       法院查明:在余勇刚的账户对账单中,2009年5月26日13时20分和20时14分分别打款3万元。同年7月12日,余勇刚在账户中打款5000元,账户款合计为65000多元。而在贷款合同期间,余勇刚的账户上取款合计为63500元。
  
       因余勇刚未到庭,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余勇刚返还银行3万元贷款,并支付利息703.24元。
  
       法院判决后,余勇刚终于露了面。但他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11月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面对银行出示的证据,余勇刚坚持认为:“我没有见到贷款以外的3万元。也没有取过这笔钱。银行单方面提供的、没有我签名的对账单,不能证明我取走此款。”
  
       余勇刚提交了贷款期间专用的银行卡,并确定此卡一直由他保管,从未借给别人,密码也只有他本人知道。银行要求余勇刚提供与该银行卡相配套的存折,以打印此账户的交易情况,但余勇刚称“存折已丢失”。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前往银行,用余勇刚提交的信用卡调取了此卡的交易明细表。经核对,与一审中银行提交的对账单内容一致。
  
       法院认定:银行给余勇刚多放贷3万元的事实存在。余勇刚应将其多获得的3万元贷款返还给银行。
  
       近日,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走向春天 发表于 2011-3-8 08:08:14

       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银行是否给余勇刚的账户上多打了3万元贷款。
  
       因余勇刚大部分取款均是在自动取款机上完成,银行在客观上无法提供含有余勇刚签名的取款凭据。但银行调取的余勇刚贷款期间的明细账,是银行电脑系统自动操作完成,明确反映了贷款当日两次打入余勇刚账户3万元的事实,该明细账所记载的内容与法院用余勇刚自行保管的银行卡调取的交易内容一致。因此,可认定银行给余勇刚多放了3万元贷款。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余勇刚应将其多获得的3万元贷款返还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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