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3年告13东家28次 法官吁限制滥用诉权
中山市中院昨召开座谈会呼吁依法限制当事人滥用诉权 但有专家称其起诉有积极意义中山一位保安三年提起41起劳动仲裁,28宗诉讼。这名当事人通常在一家单位上班一个多月后就主动离职或被辞退,然后起诉单位,却将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故意拆分成多项分别起诉,最多时一个案件拆成了七宗。
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座谈会,法官向专家通报此案,寻求在法律框架下应对当事人滥用诉权。
法官好“头疼”:
三年,28宗起诉
中山市中院一位承办法官表示,翟某在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他就会因各种原因被辞退或主动离职,然后起诉用人单位。
中山市劳动仲裁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今,翟某提起了41宗劳动仲裁,2008年4宗,2009年9宗,2010年21宗,2011年8宗,牵涉到19个用人单位。
在劳动仲裁的同时,翟某还提起行政复议,今年他就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了15个复议,其中10个被受理。
劳动仲裁只是起点,案件大多随后进入了司法程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今,翟某在该院成功提起28宗起诉,2008年1件,2009年7件,2010年14件,2011年6宗,一共牵涉到13个用人单位。
“明明可以作为一个案件起诉,他偏要拆成四五个。”承办法官“头疼”地说。“拆分起诉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官说,一个流程就有5个环节,立案、文书送达、开庭、制作文书、判决书送达,一个案件走仲裁、一审、二审三个流程会产生15个环节,一个案件拆成7个案件,多了90个环节。
小插曲
给翟某曾经服务过的一家物业公司做法律顾问的律师称,为了翟某的案子,仲裁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他来回跑了几十趟。在一次庭审上,他提出:“我个人给你钱行不行?求你不要告了。”但翟某拒绝:“我就是要累死这家公司。”
小档案
翟先生,45岁,来自河南。根据他的履历,高中毕业后,一一直从事保安工作。
当事人:尚在逐步学法
但翟某否认是有意分拆诉讼请求,称自己开始不懂法律,一点点学,看到一点就起诉一点。“分开诉讼也浪费我的宝贵时间,我现在都是一并提起了。”翟某说。这一说法遭到仲裁员和法官的反驳,在今年立案的数项案件中,他仍然拆分起诉、重复起诉。
让法官不解的是,翟某一两个月换个单位,频繁请假到法院起诉应诉,但约半数的案件翟某完全败诉,有些案件翟某的诉求即便获得法院支持,也不过几百元,甚至几十元。
诉讼频率:隔一个月提一项诉讼
记者拿到的一份材料显示,翟某在2009年12月30日入职一家物业公司,2010年2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1个月21天,却带来了6个仲裁,5个一审,2个二审。
翟某并非一次性提起诉讼,而是每隔一个多月提起一项诉讼,每宗诉讼请求的事项有交叉,但也有不同,因而能够在仲裁院和法院成功立案。翟某在第一宗“中一法民一初字1085号判决”中的诉讼请求事项是:1.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650元;2.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00元;3. 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0元;4.春节福利100元;5.夜班补助300元;6.住宿搬运电话费500元。
第二宗案件中,翟某请求要岗位津贴。第三宗案件中,翟某提出了食宿交通电话费补偿400元,2010年1月、2月份绩效600元,他还提出要“低温补贴”400元。
专家说法
建议“一事不再理”
在昨天的研讨会上,有律师认为,翟某是仲裁还是诉讼,这是他的权利,而目前对同一单位拆分重复诉讼请求,也难以定性为“恶意诉讼”。他建议从现在开始,仲裁部门告知其以后维权要用一次性维权方式,并要求做笔录,“以后他再次拆分或重复诉讼请求,再认定‘滥用’诉讼权。”
中山市第一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可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同一标的不能重复起诉。
翟某起诉有积极意义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副教授欧阳白果称,翟某的行为是否定性为滥用诉权,大家需保持谨慎态度。翟某的起诉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他通过自己“以身试法”,起诉用工单位,提醒用工单位以后遵纪守法,签订劳动合同,减少漏洞。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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