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合同法》释义
法条原文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律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部分。自1981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不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解决我国现行合同法存在的某些原则性规定不尽一致,有些共性问题不统一等弊端,防止目前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等现象,调整再市场经济下出现的一些新的合同关系,因此制订一部统一的合同法,十分必要。
九届全国惹您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统一的合同法。这部合同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正在积极完善以民法典伟中心的民事法律制度。而《合同法》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民法典分则分则的核心部分,对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交往中起着规范和调整的作用,而且在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中,与外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相衔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此《合同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必不可少的法律。
合同法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生效、旅行、转让、保全以及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违约责任等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合同法的目的之二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规定的制度和规则,通过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正常发展的重要基本法律。合同法颁布的意义之一就在于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制定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就是通过合同立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最终达到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本目的。 我们目前处在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代,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法治现代化。在市场经济已有相当发展的今天,人民的契约观念逐步成熟,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现实需要立法者制订一部更为是应现阶段市场经济状况的合同法,《合同法》的制定无疑将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法条原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概念以及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关于合同的概念的法律界定,《民法通则》第85条作了规定。但是这一条规定与本条规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原《经济合同法》等三部法律中,没有对合同的概念作出规定。
1、 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当事人是平等的,没有大小强弱和国籍之分。具体表现在合同关系中享受权利的权利主体和承担义务的义务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些平等的主体包括: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实体。如合伙组织、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一些事业单位,科技兴社会团体开办的非法人企业等。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本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对《民法通则》第五条所指的“民事关系”的进一步具体化,所以,此处“民事权利义务”应作限制性解释,仅指债权债务,即《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内容上,仅限于债权合同。
3、合同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有其特殊性,故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虽然也具有协议的性质,但不属于债权债务协议,而是具有身份性质,因而,不适用合同法,而由专门的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以及有关监护的法律进行特别的规范。
5、合同法扩大了原来三不管与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
法条原文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合同对平等原则的规定。
《合同法》从第3条到第7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是指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根本准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第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确定人们行为的准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起到了确定人们行为的作用。因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合同法》的始终,人们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时,都应遵循基本原则,时人们从事交易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也无论其经济实力的强弱,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具体表现在:
(一) 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
在法律上,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人格,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享有,表现在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题,是平等主体,但是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是对民法平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落实。在合同法领域,人格平等体现在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只有当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二)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平等,无论是在订立合同的权利上,还是在履行合同的权利上,一方当事人不能有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合同当事人维护自己合同债权的权利平等。
第三:合同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的权利不对等并不意味着地位不平等。合同当事人在人格上和地位上的平等,是绝对的。但是,人格地位的平等,并不等于实际的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比如,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指享有权利,令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
(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地位平等,必然表现在当事人的字有意志上。法律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平等人格和地位,就必须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受他人的干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法条原文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
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时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
我国合同法确认合同自愿原则的主要表现除了本条规定以外,在尽量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努力扩大了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在约定时则以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与法律的规定。例如《合同法》中许多条文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明了对当事人的合意的充分尊重。除此以外,《合同法》关于合同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在:(1)是否缔结合同自愿,即当事人可以自愿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2)选择合同相对人自愿,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什么人订立合同。《合同法》极大的减少了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3)订立合同的内容自愿,即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但并不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内容,也没有对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必要条款作出统一规定,从而尊重了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内容方面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自愿,即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定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以后,如果出现了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5)订立合同的方式自愿,即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合同所采用的形式。《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令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7)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当事人甚至可以约定免责条款义免除其未来的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自愿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为了保障市场经济有秩序的发展,国家有必要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正当干预,为此,应当对合同自愿做出必要限制。同时,在考虑到合同自愿的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兼顾合同正义的内容。因此,在立法上也对合同自愿原则作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在合同的内容上,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与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相违背;在形式上,有的合同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就必须采用该形式。所以,在体积合同自愿原则时,需要强调合同正义的原则,要做到两者兼顾。
法条原文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我国《民法通则》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合同法》有明确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足以显示其重要性,设立此原则之目的,在于要求兼顾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诚实信用”、“情事变更”、“显失公平”树立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也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意识和商业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将公平原则确定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权利,维护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既包括在订立合同时要公平的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包括再履行合同过程中甚至在发生纠纷时,公平的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如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在处理合同纠纷是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而承担过重的责任等。合同法中没有再采用过去的等价有偿原则,而以公平原则代之,是因为等价有偿原则是商品交换的规律,其并不一定在每一次具体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均充分的表现出来。而每一次具体的商品交换是以商品的价格作为表现形式的,但价格有时并不一定是商品的真正价值。只有在长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的长期运动中,才能够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另外,合同的种类繁多,有些合同并不体现有偿特点(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以公平原则取代等价有偿原则,更具有其现实意义。
法条原文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4条也做出了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
对于诚实信用的理解,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学说:(1)主观判断说,认为应从主观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但这种观点过于抽象,不易在实践中被采纳。(2)利益平衡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这种观点不能够概括出诚实信用原则用于作为行为规范及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作用,所以也不全面。(3);行为规则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即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但这种观点仍是概括不全。所以,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规范性位、弥补法律不足、平衡当事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在于:(1)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2)保障合同得到严格遵守,维护社会交易安全。(3)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有平衡利益冲突、解释法律为合同提供准则的的作用。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在: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实信用。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是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定约上的联系,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力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致使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核不正当的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以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颖依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以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旅行,并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权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因为北诚实信用原则而形式中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的履行颖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的旅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遵守成心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处理应当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4、合同终止以后,也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补在承担义务,但也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契约义务。因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合同的解释也应当依循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不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者合同不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的届时合同,从而判明施肥、确定责任。
此外,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的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当以据称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抵价变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法条原文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
(一)合法原则
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法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尽管当事人具有合同自由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自由范围之内的,不得超越法律的限制范围,明显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故意规避法律,以合法的形式达到岂非法的目的。在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是两个基本的原则,两者是相互补充、彼此合作的。尽管有时在表面上看来两者是相互对立的,但是合同合法原则正是弥补合同自由原则的不足才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的。
2、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对国家和社会的考虑,国家会打破合同自由的原则,给某些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订货计划。但是这种任务或计划也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二)遵守社会公德原则
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这主要是从合同正义的角度来观察的,是当事人负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各项负随义务的义务。
《合同法》的这一原则,源于《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社会公德,就是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我国的社会公德,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培育形成的,对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尊重社会公德是合同当事人处理与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关系的准则。合同当事人正确处理与社会的关系,就是要按照社会公德的要求,尊重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自己的行为不得侵犯社会利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尊重社会公德时合同当事人处理与其他第三人关系的准则。
合同是相对人之间的行为,一般并不关心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它们之间的民事行为,有时会与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在当事人有恶意的情况下,有可能直接侵害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尊重社会公德时合同当事人处理相互之间关系的准则
在这一点上,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致的,都是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上,要公平合理,不得借合同关系侵害对方的利益。
(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实行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最低要求,就是合同当事人不得借订立和履行合同而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这样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必须按照社会公德的要求,谨慎从事,遵守公共生活准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也要注意保护好第三人的利益,体现善良风俗,不得由于合同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法条原文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立法表述,各国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法国的方式:法国民法典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另外一种是意大利的方式,认为合同再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就是法律所确定的强制力,约束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简言之,一种认为合同就是当事人的法律,另一种认为合同再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或者强制力。我国的《合同法》采纳了意大利的方式。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在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质量、地点、期限、价款和方式等全面的履行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合同当事人都有要求对方履行的权利同时也都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2、非以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的法律关系,所以,当事人双方首先要认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新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须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面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3、一方当事人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再要依法解决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的,可以跟据仲裁协议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如果订立仲裁协议或这种才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以及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规定。
一、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但并不是说,只有当公民行使了某一项民事权利,才能证明其有权利能力。国家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上的确认,它不以公民是否行使民事权利决定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民事权利的不同在于: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法律赋予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但只有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如果不参加具体的民事关系,就只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两个方面,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还是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而民事权利一般仅仅指权利,不包括民事义务。第三,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产生的。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般说来,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年龄无关,但有的权利能力,需要达到一定年龄时才能享有,如工作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与剥夺,亦不得由公民本人放弃。公民从事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应当具备订立合同所需要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说来,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可以自由地订立合同。但是,公民的权利能力受到一般的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里的“能力”或者“资格”是指民事主体的意识能力或者精神状态,包括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是否具有辨别是非和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对其实施的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三种情况。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般而言,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成熟,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法律行为,而且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因此,一般的立法都规定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太小,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太差,还不能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活动,由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他们丧失了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维护他们的利益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于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有一定程度地发育,并且已接受一定程度的正规而有系统的社会教育,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具有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各方面的能力也在不断地增强。具备了一定的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因此,法律应当赋予他们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虽然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智力发展还不全面,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还比较弱,对某些较为复杂的事情还不能完全进行成熟地认识与判断,也不完全具备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能力。因此,法律不能赋予他们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是赋予他们一定的、与其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相适应的行为能力。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者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的精神病人并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与判断能力,应当赋予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有很大不同,法人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呢?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样的,是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机构或者代理人来实现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人设立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法人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有很大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通常没有多大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取决于成立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大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而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法人才能享有,如烟草、黄金等只有法人才能经营。
四、关于代理
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一是亲自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二是通过代理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涉及民法中的代理。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了代理的几个特点: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三、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是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四、代理人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三种形式:
(一)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法定代理。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指定代理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对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能代理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指定代理。民法通则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三)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中适用最广泛、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除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民事活动外,一般民事活动都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如果是书面形式的委托代理,应当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属单方法律行为,一经被代理人签发,立即生效。授权委托书是产生委托代理的根据。在民事活动中,如果第三人要求证明委托代理的资格,委托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代理人必要时可能将受委托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人办理,这叫转委托。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法条原文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合同形式从法律形态上可以分为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两种。约定形式是当事人对于无法定形式要求的合同,约定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法定形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的区别在于:第一:约定形式只能由当事人采用,法定形式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第二:约定形式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采用,法定形式则不能由当事人加以选择;第三:约定形式法律效力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法定形式的法律效力则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第四,约定形式的法律效力只能有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法定形式则具备上述所有效力;第五,约定形式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或者废止,法定形式则不得由当事人加以变更和废止。
从种类上分,可以将合同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方式。它的表现形式是以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书面形式有文字记载,容易分清责任。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有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定了合同。凡是当事人无约定或者法律未规定特定合同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是难以分清责任。对于不能即时清洁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取这种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主要是默示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要约、承诺的,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者指定的行为做出承诺,推定为合同成立。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主要由两种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关于合同的订立形式,一方面适应了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引导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避免口说无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