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渐浓 发表于 2011-3-10 19:07:41

一对好朋友 闹上法庭为哪般?

       两个好朋友闲来角力比试,却导致其中一人手臂骨折,朋友反目,闹上法庭。3月8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子同补偿原告汤进经济损失8500元。            

       原告汤进与李系同村村民,同在马鞍山市一企业务工,一直相处较好。2011年1月16日上午下班后,在等候开饭时,原被告闲来进行角力比试。在比试过程中,汤进突然摔倒,胳膊恰巧摔在一石头上,随即一声惨叫,不能动弹,工友赶紧将其急送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下段骨折。后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此次事故,共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万多元。因被告李子同拒绝赔偿,汤进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受到的损害系在与被告角力的过程中造成,对此原、被告均无过错,对于原告由此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依照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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