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游戏金币 终审获刑一年七个月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例通过网络盗窃他人游戏金币案,被告人周洲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一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周洲因自己的某款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被盗,遂产生盗窃他人该网络游戏金币的念头。为此,周洲通过网络购买某木马程序,通过QQ信箱发送到他人计算机,从而取得对他人计算机的远程控制。之后,周洲采取直接窃取或通过修改游戏帐号和密码的方式,盗窃他人计算机内储存的该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并通过自己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销售牟利。自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周洲共作案200余次。案发后,周洲退赃款20816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7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周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周洲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游戏金币作为虚拟财产无法准确估价,且原判认定周洲盗窃游戏金币的数量及非法获利数额不清、判决周洲犯盗窃罪定性不准。网络游戏金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周洲采取盗窃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金币,累计作案达200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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