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趣] 中国古代断案手段
http://zjfzb.zjol.com.cn/resfile/2011-03-24/13/p25_b.jpg实行有罪推定
中国古代断案也讲证据,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检验结论、勘验笔录等。到了宋代,取证的检验和勘验已经被相当重视,法医学也开始成形,宋慈的《洗冤录》、《折狱龟鉴》等法医学名著和案例汇编都相继问世。不过,总的说来,当时科技落后,真正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证据是比较少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那时候那么重视口供。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被告口供(招认),即使没有其他可以印证的证据,就可以定罪结案。
古代断案,实行纠问制,而且是有罪推定。古代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都有严格的期限,限期之内不能破案,官员要受处分。所以,尽快破案,尽快审结,是州县官的动机。因为是有罪推定,一个人只要在案件中成为嫌疑人,就首先推定你是有罪的,除非你自己证明清白,不然,就是罪犯。这种有罪推定对嫌疑人自然极为不利。尤其严重的是,审理案子的法官,很多情况下案子就是自己负责侦破的,为了证明自己办理的案件的正确性,他自然倾向于有罪推定,赶快结案。纠问制与有罪推定加起来,大老爷在大堂上严厉诘问,大堂下皂隶衙役狐假虎威,板子伺候,这样办结的案子,冤案一定不少。
打板子总数有限制
因为实行有罪推定,又由于可以仅凭口供定罪,因此,古代断案中刑讯逼供是最常见的手段。在唐宋时期,刑讯逼供受一定的限制,不得滥用。比如唐朝规定,对囚犯的拷打讯问,不得超过三次;打板子的总数,也不得超过200大板;如果打200大板仍然不能得到口供,就只好取保暂放。如果罪犯是怀孕的女犯,则必须等到分娩一百天之后,才能打板子拷问。当然,一般来说,能够挨得住200大板的人,基本上没有。一般的人,几十大板,足以要命。所以,刑讯逼供,打死囚犯,也是难免的;打不死的,受不过痛苦,也没有不招认的;但招了的,却也难保不是因为受苦不过,胡乱招供的。但唐朝规定说,如果拷打致死囚犯,则有关官吏要负刑事责任,“徒两年”。这样也能制约官员的滥用刑讯。不过,经验老到的衙役皂隶对于打板子也有丰富的经验,对怎样的情况能打死,怎样的情况能打出外伤,怎样的情况只有内伤没有一点外伤痕迹,都是非常精通的。他们完全可以利用这种经验,既刑讯逼供录取口供,又不致伤人致死。
刑讯逼供合法化
明朝时期,刑讯逼供被合法化了。对于死刑犯、抢劫犯等重型罪犯,明朝的法律规定,必须“严刑拷讯”,其余的则可以“只用鞭扑常刑”。因为刑讯逼供合法化,官长审案,不必再多方搜求证据、分析案情,而是拉到衙门一顿严刑拷打、录下口供,就万事大吉。因此,明朝的官府,常常打得犯人“血肉溃烂,婉转求死不得”,至于是不是冤案,只有青天知道。尤其明朝的特务审判机关,更是使用械、镣、夹棍,凶恶之极。正是由于在专制主义的司法制度中,有罪推定、只重口供、刑讯逼供十分严重,古代官员(尤其到了明清)断案,冤假错案盛行,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因此,民间才出现了那么多的对于断案如神、公正无私的包青天、况青天等的呼唤和渴望。在古代文学作品如小说、戏曲中,这类描写是汗牛充栋、数不胜数,这只能是在现实中得不到,到虚构中找补偿的幻想而已。
另类断案手段
当然,并不是说古代官员所断的全是冤假错案。也有一些有经验的官员,通过“另类”的办法,甚至采用诡计,也引出了真正的罪犯,使得案子得以公正处断,甚至赢得神探的美名。宋朝的《折狱龟鉴》就记载了许多这样的案子。其中有个“摸钟辨盗”的故事。建州浦城县知县陈述古是一个廉直的官员。有一次,一个富人失窃,抓捕了一些嫌疑人,但不知道谁是真正的罪犯。陈述古就骗他们说,“某廟有一钟,至灵,能辨盗。”把钟拉到衙门,陈述古又告诉他们,没有偷盗的人,摸钟,钟不会发出声音,真正的贼摸钟,钟就会发出声音。他率领办案人员在大钟前祈祷,然后让人把大钟用帷幕遮起来,在钟体上涂上墨汁。接着,把嫌疑人领过来,让他们站在帷幕前,把手伸进去摸钟。这一切做完后,就把摸过大钟的嫌疑人拉过来,看他们的手。其他人手上都有墨汁,只有一个人的手是白的。于是,这个手上没有沾上墨汁的人,就被断定是真正的罪犯,他也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因为这个人怕摸钟发出响声,没有摸,手自然是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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