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不起的温柔 发表于 2011-3-25 15:05:37

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请大家帮帮我

我是做花木生意的,十年前花六百元一年跟A租了块田地,到2011年3月5号到期,3月3号那天我还去问A,我说田地期限到了,我想再租下去。A说,过几天就给我答复。工作一忙。我也就忙忘了时间,直到3月7号,A跑来跟我说,这块田地的时间已经超了两天了,让我马上付超限两天田地的钱。说按照现在的市场经济,从十年前租这块地算起,要涨120元一年的租金,还要加花木泥土费一千元,总共要给A四千元的钱当作是超出这两天的租金。现在报了警,可是十年前的租借那纸条已经被我一怒之下给烧掉了。你会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是起诉他吗

碧云天 发表于 2011-3-26 09:43:30

       点评:

       1、“3月5号到期,工作一忙。我也就忙忘了时间,直到3月7号”,该情节显然是迟延履行(付款),属于违约行为。对此,其有权主张您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说按照现在的市场经济,从十年前租这块地算起,要涨120元一年的租金,还要加花木泥土费一千元,总共要给A四千元的钱当作是超出这两天的租金”属于对方单方变更原合同内容。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单方变更原合同的内容,不具法律效力。

       3、“还要加花木泥土费一千元”:对此,其实,从物权法层面而言,对方当事人倒并非完全没有依据。 其主要依据体现在物权法以下条文:第120条规定用益物权人(本案指承租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主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耕田中取土是违法的;同时, 第36条又规定,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给不起的温柔 发表于 2011-3-26 15:01:20

回复 碧云天 的帖子

你说的第三条,那是指A提出的要一千元泥土费也是合理的吗?你说这样的事情,打官司会怎样?也是我输吗?现在连当时的合同也被我烧了,所以现在唯一能证明的东西也没了

bxcy2006 发表于 2011-3-26 19:16:46

按照原合同履行。对方提出过高要求可以不予理睬,让其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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