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弦 发表于 2011-3-30 12:38:28

官.官.官.官.官.官.官.官.官...村官...

    原告被告一人当,糊涂法官糊涂判新建村140万集体资金落腰包强烈要求查明现任书记的不法行为 :     原宁海县城关镇新建村在1993年以集体的仓库屋的名义将8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以1.8万元的价格(实付1万元)出售给非本村村民娄素莲办厂,实际土地一直闲置着,为了达到目的,他们伪造和虚构了该地块是仓库屋,到土地部门申报了土地证“宁集建(1995)字第8057054号“。       2002我村由县政府整体搬迁,开发区拆迁办查明该土地证是没有房子的,没有给予补偿,按照政策应该征用,向土地部门反映,注销其伪报的土地证。       2003年娄素莲向宁海人民法院起诉,2003年7月28日宁海县人民法院(2003)宁民一初字第1295好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而后又于2004年9月27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2004)甬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新建经济合作社一次性支付原告娄素莲房屋拆迁赔偿款140万元,此款于2004年9月28日付清。     我们认为,新建是国家负责拆迁赔偿的,怎么由我们新建经济合作社来赔偿呢?法院的判决由新建经济合作社赔偿主体不成立。     由于村民的集体上访,向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于2007年8月5日发出宁检民建(2007)号检察建议书。        2009年11月12日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人民法院发出(2009)甬检民行建字第9号检察建议书:上述重复登记的平房,,,应当登记无效。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检察建议书以后,查明后,于2010年12月29日在今日宁海报上公告注销该土地证。     我们要求查清:       1、娄素莲的房屋拆迁应该由拆迁单位赔偿,怎么通过法律途径由新建村经济合作社赔偿?       2、法院是怎么受理此案的。法院应该知道新建村的整体搬迁是由政府负责的,娄素莲的要求赔偿怎么由该村负责支付。造成的冤案法院应该要负的责任。       3、村干部是如何勾结原告,本来由政府赔偿的,他们与原告勾结,自己来当被告,通过法律由村赔偿,来达到自己拿到钱的目的,所以才有村干部等人参与了在法院作伪证。       5、要追回被他们骗取的140万集体资金。     查清案件,以平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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