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基础
http://img.gmw.cn/imglegal/attachement/jpg/site2/20110331/151301512392237_change_yinhong1380_b.jpg 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也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图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主持会议。资料照片■编者按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今年两会期间,为系统回顾新中国波澜壮阔的立法进程,本报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推出了《法律体系史话》栏目。该栏目相继刊发了关于宪法、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许可法的7篇文章。文章刊出后,受到广大读者的关注与喜爱。为了满足读者了解更多立法故事的要求,本刊将继续在该栏目刊出介绍重要法律出台背景和细节的文章。同时,也欢迎更多的读者与我们一道回顾这些历史时刻。
著作权制度的建立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这是一个社会变革和人心转折的时代。改革之初,处计划经济时代,既对西方知识产权制度欠缺理解,也难以把握变革中的中国社会走向。在无理论基础,无历史传统,无实践经验的条件下,中国的法学工作者集中其学识与智慧,一边学习和引进西方的制度,一边比照变动不居的国情,从著作权法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基本原则、体系设计、制度安排、对外关系等基础问题,乃至于具体规范的推敲、条文的表述,作出力所能及的合理表述,为创建新型社会关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著作权法庞杂而细密,具体规定失之毫厘,社会实践就差之千里,不好拿捏和把握。我于1985年底参加著作权法的起草,法学界还有谢怀栻、郭寿康、郑成思。1996年我又受聘为修改小组成员。回忆法律起草、修改工作的历史,可以总结为:移风易俗,改造中国。最深刻的是,颠覆了传统,改革了制度,更新了观念。很多事记忆犹新,仅举二例:
其一,曹禺的感慨。著作权法颁布之前,版权局李奇同志给我讲了一件事。他出访回国,路过香港,香港的演出组织托他带给曹禺一个信封。李奇回京后,把信送到正在住院的曹禺手上。信中向曹禺说明,为祝贺他从事创作60年,香港文艺界演出了曹禺的剧作。信中夹带9000多港币现金,并附有一个账单,详细说明演出的剧目、场次、票房收入、表演权版税率、个人所得税和曹禺的应得收入,有零有整。曹禺感慨系之,内地四个部门也曾联合举办过同样的纪念活动,“人艺”演出了多场他的剧作,由于没有著作权法,不懂得征得作者许可,遑论报酬。今天,尊重著作权已蔚然成风。不久前,因演唱《春天里》一举成名的旭日阳刚,被作者禁唱。公众从情感上无论对此举多么惋惜,但从理性上,都得尊重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
其二,著作权法带给电影导演的正义。草案原本没有对电影导演的规定,电影《金陵之夜》导演署名发生纠纷,促成了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片有两位导演,其中一位参加了从分镜头剧本到现场执导的大部分创作,但因被指在外景地有不当行为,被电影厂调离摄制组,随即取消了他在电影片头的导演署名。该导演上下求告,希望讨回公道。由于投诉无门,于1985年向法院起诉,最终推动著作权法作出了影视作品导演享有署名权的规定。依据著作权法,该导演胜诉电影厂。
著作权法除旧布新,建立了新型的社会关系。移风易俗,极大地促进了现代文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文学、艺术、科学创造者的经济与社会地位,为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今天,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相信著作权法会与时俱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定有辉煌的未来。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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