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户掉落伤人,房东赔还是租客赔
核心提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高空坠物伤人,整栋楼业主可能要“连坐”。《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班途中路过居民楼,被楼上掉落的铝合金窗砸伤,造成十级伤残,伤者将肇事门窗的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东说,门窗的掉落是承租人推窗不慎所致,责在承租人。究竟谁该为这起意外之祸“埋单”?近日,台州黄岩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由房主承担七成责任。
案例回放:
2009年8月3日下午2时许,台州市黄岩南城地区突降大雨,上班途中的周女士当时正路过横河路口,见雨势较大,就进旁边的居民楼避雨。就在周女士靠近楼檐的刹那间,猛然觉得头顶被重物狠狠地砸了一下,当即头晕目眩。
事后,周女士才知道砸中自己的是四楼掉下的一扇铝合金窗。经医院治疗,周女士被诊断为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脑、头皮挫裂伤等,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周女士了解到肇事门窗的房屋是一对安徽夫妇租住的,房东姓王。去年4月2日,周女士以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房东王某告上法庭,诉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80000余元,并保留此次脑损伤后遗症的追索权。
王某辩称,事发那天,承租人因下雨关窗不慎导致门窗掉落,因此本案系一般侵权,案由该是健康权纠纷,被告应是承租人。周女士在避雨时没注意安全,自身存在过错。当日有强大的风雨,承租人关窗导致坠落,属于不可抗力。
究竟谁该为这起飞来横祸担责?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房东承担70%的责任,赔付周女士经济损失49000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元。
评析:
《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房东王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周女士的受伤应该担责。王某称当时是承租人推窗掉落砸伤周女士,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根据周女士诉请将本案列为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妥。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气象条件是难以避免,但王某作为所有人应采取的必要管理、防范措施等法定义务,不因外在的客观条件而免除。鉴于周女士出事当天,南城地区出现了短时大雨和大风天气等因素,法院酌情考虑由王某承担七成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解读:本条规定的即是对高空抛物这种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在此之前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4条、《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如不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就应当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虽延续了之前规定的原则,但在具体表述上将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改为补偿。因无法证明所有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补偿”这一表述更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法律地位。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