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整治农村基层腐败的大幕正悄然拉开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3/31/121250724_71n.jpg 一些镇村领导,其权力涉及所在镇村的方方面面,往往事无巨细都是一个人说了算。这种领导模式助长了一些镇村领导的家长作风,骄横跋扈,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自己私人的工具,为所欲为。把正常行使权力为公众谋取利益视为是他给予的恩赐,久而久之,他们内心深处产生补偿心理,以致自然不自然地使自己成为行贿者追逐的目标 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首先应当纳入到整个国家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而不应当过分强调这种体系的独立性。现有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法律和政策规定,都是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赖以开展的依据上级监督不到 同级监督无用 下级监督不了 镇村干部贪腐影响不逊巨贪
村镇“一把手”权力监督或陷真空状态 一场整治农村基层腐败的大幕正悄然拉开:今年是中央发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后的关键一年,近日,已经有数个省份正在酝酿或已经实施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有反腐专家认为,农村基层腐败是不折不扣的“群众身边的腐败”,其危害之大、群众影响之恶劣,与一些大贪巨贪相比也毫不“逊色”。 作为地处苏北的农业大县,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下辖14个镇1个林场,记者试图以此为样本,深入剖析当前农村基层犯罪的某些特点,进而求解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路径。 镇村干部受贿堪忧 据了解,丰县检察院共管辖14个镇360个行政村,近年来,丰县镇村领导贿赂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几年中,已经有3个镇的6名书记、镇长因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 丰县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向记者分析说,很多镇村领导利用干部职务调整受贿敛财。“在农村,有的人为了达到当上村干部的目的,就千方百计和领导拉关系、请吃喝、送钱物。被查处的镇村领导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现象”。 此外,一些镇村干部利用手中管理职权收受贿赂。“镇村各部门的工作能不能得到领导的认可,直接关系到部门负责人工作的开展和实绩的评定,一些部门负责人就用贿赂手段求得领导‘支持’。领导一旦开了口子,就一发不可收:为请求或感谢领导为本部门协调解决具体困难要送礼;为求得领导不断支持,逢年过节要‘表示’。更为严重的是,此风一开使得更多的干部也不得不加入送礼者的行列。”丰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另据丰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对乡镇企业而言,从决定承包人到解决诸如贷款、减免承包金、协调工农关系以及协调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等,无一不有求于领导,故而企业效益不论好坏,均要向领导“表示心意”。如孙楼镇国税分局原局长孙某,为给辖区木材企业办理税收登记,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0万余元。 丰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还告诉记者,一些镇村干部还热衷于借助手中的权力插手工程谋利,利用单位建设办公楼、家属楼的机会,收受工程承包人贿赂。 “国家对‘三农’的重视为基层带来了一笔笔发展资金,在给农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引来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他们‘潜伏’在农业系统里,伺机而动,不时将贪婪的黑手伸向农业命脉。”丰县人民检察院的一名负责人对记者说。 镇村干部权力失控 在谈及当前农村基层的腐败问题时,丰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认为,镇村干部权力失控是出现腐败的主要因素。 “一些镇村领导,其权力涉及所在镇村的方方面面,往往事无巨细都是一个人说了算。这种领导模式助长了一些镇村领导的家长作风,骄横跋扈,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自己私人的工具,为所欲为。把正常行使权力为公众谋取利益视为是他给予的恩赐,久而久之,他们内心深处产生补偿心理,以致自然不自然地使自己成为行贿者追逐的目标。”丰县检察院的一名负责人说。 据丰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一些被查处的基层领导在总结教训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自己在单位权力最大,只要他不想被人监督,就没有人敢监督他,而上级的监督有许多局限性和随意性,很难落到实处,以致自己凭借权力为所欲为。 “权力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程序不完善、监督没有保障,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无用,下级监督不了’的问题,导致一些人凭借手中的权力独断专行,敛财触法。”丰县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说。 相对于外界监督的缺位来说,一些基层干部法制观念之淡薄也令人吃惊。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触犯法律后,在法庭上还振振有词地辩解:“钱不是我伸手要的”、“我没有违反组织原则,他不送钱也提拔他”等等。 “少数镇村干部更是把权力视若神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漠不关心,屡屡出现普法考试让秘书代替的现象。”丰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说。 农村反腐体系建设待提速 记者了解到,早在几年前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指出了农村腐败的根本解决之策:“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今年是中央出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后的攻坚之年,而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正是其中关键的一环,目前,多个省份正在着手实施这一工作: 去年年底,吉林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今年3月7日,山西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第七次联席会议在太原召开,陕西省纪委副书记李正印作了《山西省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四川省也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 这份意见从教育引导、监督制约、源头治理、利益维护、案件查办、组织保障6个方面构筑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向记者分析说,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首先应当纳入到整个国家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而不应当过分强调这种体系的独立性。现有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法律和政策规定,都是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赖以开展的依据。 莫纪宏认为,农村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设:强化基层组织建设,防止领导干部专权;建立政务、村务公开制度;建立群众监督机制;要建立干部廉政教育的机制,提高干部素质。
“在立法层面也应当突出重点,特别是应当对侵占农村集体财产、侵犯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腐败行为,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的方式,确立一些必要的法律监督制度,特别是要赋予基层村民个体一定的监督权,同时还应当保障个人对镇村领导干部活动的监督权。”莫纪宏说。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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