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故事]退休后务工利益受损如何维权?
戴师傅退休后,应聘到某企业任技术指导,近日他在劳动中受伤,花去数千元医疗费,而且左臂功能受到损害。根据有关规定,他不属工伤,因此,对如何赔偿产生了纠纷。据了解,类似情况时有发生,值得引起关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年满60周岁男性应当办理退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些退休后应聘企业者,虽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与有关企业所签劳动合同属无效。此外,退休者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工伤保险所保护的对象。
那么,一些退休后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欲发挥余热,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我们的建议是,退休后如被聘用,可考虑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样,退休后又务工者在工作中遭遇人身损害,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可以要求企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宁波日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