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法律服务所脚踏两条船结果翻了船
一家法律服务所,指派了所里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分别为同一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这怎么能行?双方代理人是“一家人”
2007年,镇海人赵某因经营需要,向刘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1年。镇海一服装公司老总王某出面,为借款人赵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讨,赵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刘某只好诉至法院。
在向法院起诉前,刘某已与当地一家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由该所一名法律工作者李某,担任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支付代理费3000元及差旅费2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赵某、王某以及担保公司也找到这家法律服务所,结果该所的另一名法律工作者沈某,成了他们的代理人。
“一家人”交锋难给力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理人李某申请撤回对担保人王某的起诉,法院准许,同时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代理人达成一致,约定由赵某分二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2万元,这家服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拿到调解书后,债权人刘某才知道,代理人李某在未经他同意情况下,擅自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他觉得李某做法已损害到自己的利益,但想着能要到钱,也暂不追究了。
还钱的期限到了,债务人赵某却依旧分文未还。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后发现,不管是赵某,还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服装公司,均已负债累累,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对该案执行。
看到所有努力都白费了,债权人刘某越想越生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还意外地发现,两边的代理人竟是“一家人”。他认为,两代理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怒之下,债权人刘某将这家法律服务所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62万元。
法律服务所赔了10多万元
记者了解到,根据《宁波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同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同一家法律服务所为同一个案子双方当事人指派代理人的做法,但都事先征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经审理,法院认为,这家法律服务所分别指派该所的李某和沈某,作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未将此情况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明显违反相关规定。
而李某作为刘某代理人,在未取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就撤回对王某的起诉,让具有连带责任的王某脱保,有明显过错,且与刘某损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时刘某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没有及时举证担保人王某的财产状况,也没有在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后,坚持主张权利,对损失造成有明显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这家法律服务所赔偿刘某62万元损失的20%,即124000元。
记者在昨天下午采访时,办案法官说,作为法律工作者,肯定是懂法的,在明知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还要冒险,可能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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