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步天涯 发表于 2011-4-12 16:03:21

[古今沙龙] 古代法制与俗语

     中国古代社会是“人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这是学界共识。皇帝金口玉言、言出法随,使得封建时代的立法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实际上,中国封建时代有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从形成到解体延续数千年,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许多日常对话中常使用的俗语也来自古代法律制度。        

       十恶不赦,通常形容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十恶”,最初是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报应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但真正使“十恶”广为传扬的,是因古代的封建法律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作为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并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且“犯此十者,不在八议(“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制度)论赎(即以钱或财物抵罪)之限”。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朝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唐律》篇首,且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为常赦所不原,即这十种罪大恶极的罪行是不予赦免的。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挨千刀的,一般用作对人的诅咒,是千刀万剐的引申,而千刀万剐又是民间对古代一种极其残酷的法定死刑的俗称,即“凌迟”。凌迟也称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凌迟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被认为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以凌迟。 


       充军,在一些方言中,对于无所事事在外瞎逛、经常不回家的行为称为充军。充军原为古代的一种刑罚,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常作为死刑代用刑。发遣罪人充军,秦汉时就有,宋、元创设,明正式入律,且盛行于明,开始主要是出于卫所兵制充实军士的需要,后来成为重刑苦役制度,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等执行刑罚场地,最远4000里,最近1000里,分发地区南北方向有一定限制,按刑罚所及的对象和刑期,有终身(本人毕生充军)和永远(本人死后由子孙亲属接替)两种。老百姓非常熟悉的水浒人物宋江、林冲就被处过充军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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