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4-16 08:21:18

[以案说法] 部门经理签字加班审批表法院判决可作加班费依据

  提示:部门经理对加班审批表的签字应视为公司对徐某加班的安排。

      [案情]
  

       家住慈溪市崇寿镇的徐某,2008年初到杭州湾新区某公司工作,先后任车间主任和采购员。
  
       去年7月,徐某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17天的双休日加班费、136小时延时加班费共1万余元,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称,徐某所提供的由部门经理单独签字的加班审批表,不能证明徐某加班,因为公司此前曾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公司管理人员,加班审批表须经部门经理和人事经理两人签字才有效。徐某为此提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徐某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说法]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部门经理单独签发加班审批表的行为,即使违反了公司关于审批表需经部门经理和人事经理两人签字的要求,但作为徐某的直接领导,部门经理代表公司对徐某进行管理,其对加班审批表的签字,具有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公司应对部门经理的签字行为承担法律效果,即部门经理对加班审批表的签字应视为公司对徐某加班的安排。此外,徐某提供的加班费统计表所记载的加班时间,与审批表上所反映的加班时间一致,徐某加班的事实应予以确认。法院据此判决,徐某的加班事实存在,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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