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故事] 钱没追回反坐牢 合法途径讨债才是正道理
内容摘要: “君子取财,取之有道” ,意即即使是自己的合法债务,也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否则就会适得其反,甚至触犯法律。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追讨合法债务不成,恼羞成怒将债务人砍致重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2339.2元的案件。“君子取财,取之有道” ,意即即使是自己的合法债务,也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否则就会适得其反,甚至触犯法律。
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追讨合法债务不成,恼羞成怒将债务人砍致重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2339.2元的案件。
2005年5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龚波为追债,来到兴业县龙安镇龙安村龚某初家,要求龚某初还债,龚某初一时没钱还,龚波即持刀上前砍龚某初的左手、左肩等部位,造成龚某初重伤。龚某初被砍伤后即被送到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30日出院,住院治疗16天,用去医疗费13171.2元。2010年9月7日,经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龚某初所受损左肩关节构成九级残疾、左肘关节构成十级残疾、左前臂不能旋转构成九级残疾、左腕关节损害构成七级残疾、左手五指功能丧失构成八级残疾。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还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经济损失:误工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48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38208元。龚某初的经济损失合计62339.2元。
龚波追债不成,反将自己送进监狱,同时还造成债务人伤残, 如此的伤害不得不令人深思。同时也提醒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谨慎,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得不偿失。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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