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5-7 09:07:39

[法制新闻] 法律服务机构“脚踏两只船”违反执业规定变身成“被告”

       镇海区某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指派该所的两位法律工作者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作代理,并因此损害了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近日,该服务所被法院判决赔偿当事人损失12万元。   

       代理人擅自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2007年9月,赵某向刘某借款50万元,镇海某服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赵某没有按期还款,刘某委托镇海某法律服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该服务所指派了一个法律工作者(非正式律师,可按相关规定代理民事诉讼案)作为具体代理人。双方签订合同后,刘某向该所支付了代理费等共3200元。
  
       2008年10月,法院受理此案后,这家法律服务所又接受了此案三个被告赵某、王某及服装公司的委托,指派另一个法律工作者担任他们的代理人。
  
       案件审理时,刘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王某的连带责任因此被免除。此后,经镇海法院调解,刘某的代理人和被告的代理人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赵某分两期归还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2万元,服装公司承带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协议未履行,当事人状告服务所
  
       拿到法院的调解书后,原告刘某这才知道自己的代理人擅自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他当即表示不满,认为这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其代理人称,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是服装公司同意进行调解的一个条件,这样做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刘某因此未予追究。
  
       但此后赵某并未按调解协议的规定及时归还那笔欠款,服装公司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赵某和服装公司皆负债累累,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此结果刘某难以接受,他认为其代理人当初擅自撤销对王某的起诉,造成王某担保责任的免除,而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指派代理人,致使两代理人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他把这家法律服务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损失62万元
  
       法院判决服务所赔偿两成损失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海某法律服务所分别指派该所的工作人员为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当代理人,又未将相关情况明确告知当事人,并征得他们的同意,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刘某的代理人还擅自撤回对王某的起诉,使其免除了保证责任,这明显违反常理,该服务所的代理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刘某在发现代理人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后,未通过法律程序对这一结果进行改正,这是造成其损失的主要原因。据此,镇海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镇海某法律服务所赔偿刘某62万元损失的20%共12.4万元。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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