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5-14 09:22:43

[法律与生活] 前夫送女儿进贵族学校,费用如何办?

      [问题]   

       北仑区的张女士一年前与丈夫离婚,女儿由前夫抚养。去年,前夫将女儿送进了一家贵族学校就读,并要求张女士承担一半的费用。张女士问:对此,法律是否有具体规定。
  
 [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则规定,“子女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可以看出,这些法律规定均强调,教育费用应以“必要”或“实际需要”为限。
  
       这里所谓的“必要”、“实际需要”,是指在正常、一般、普遍情况下,子女通常所必须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费用。而就读贵族学校属于高消费,超出了正常、一般、普遍的情况,也就是说,只有处在正常、一般、普遍情况下的教育费用才在法律认可的子女抚育费用范围内。因此,张女士的前夫自作主张将女儿送到贵族学校就读,同时要求张女士承担一半费用是缺乏法律根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具体的抚养、教育费用的承担,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这里可提高或降低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一方收入过高或过低,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等,不包括子女就读贵族学校。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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