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然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笔者理解为对第78条的补充,即违反管理错,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即使是被侵权人存在故意,也不能免除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应结合上述2条,综合评判双方责任,对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予以减轻。
同时,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上条一样,是对第78条的补充,也就是说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动物的,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能作为减责事由,而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总之,上述两种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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