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寥的田埂 发表于 2011-5-25 09:30:12

[法制故事] 员工被甩出单位客车死亡,他算不算交强险中的“第三人”?

       提示: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的发生时起算。本案事故发生的节点,应为“黄某头部撞到路面”之时。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前,黄某确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的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其身份已转化为车外第三人,依法应当适用交强险。


       黄某很不幸,单位班车司机在未关后车门的情况下行驶,致使他被甩出车外受伤死亡。更不幸的是,家人在起诉索赔中,围绕黄某究竟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人”,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又引发争议……
  
      意外被甩出车外死亡
  
       32岁的黄某是河南罗山县人,家中弟兄三人,只有他大学毕业,被家人寄予厚望。
  
       去年7月,黄某签约宁波一家公司。公司待遇不错,与某客运公司联系,专门安排了员工班车。
  
       去年8月的一天,黄某下班后乘员工班车回家。按惯例,他在班车的最后一站下车。车子行至离黄某下车点仅几百米距离时,车上只剩下他一位乘客。
  
       突然,司机程某听到一声惨叫。停车一看,发现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忘了关闭后车门,黄某不知咋的被甩出车外,头部撞地,血流满地,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索赔
  
       由于该班车内的监控设备不能使用,事发时,黄某具体站在何处、是否正打算下车……均无法查明。经交警责任认定,司机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针对赔偿事宜,黄某亲属与班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协商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江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4万元,保险公司则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黄某是否属于“第三人”?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都表示认可。争议的焦点是:从车上被甩下的黄某,是否属于交强险规定中的第三人。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第三人,对事故本车人员的伤亡损失不予赔偿。而“本车人员”的界定标准,是事故发生时其是否乘坐于本车之上。本案中,黄某事故发生时,本是事故车辆上的乘客,事故的发生后,他才被甩至路面致死。因此,黄某属于本车人员,所遭受的损失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江东法院认为,交强险规定中的“第三人”和“车上人员”,是基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其身份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受害人属于“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的发生时起算。本案事故发生的节点,应为“黄某头部撞到路面”之时。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前,黄某确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的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其身份已转化为车外第三人,依法应当适用交强险。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近日,江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班车所属的客运公司赔偿53.6万多元。
  
       据悉,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目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据:《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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