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风 发表于 2011-6-22 21:52:28

一群乌合之众,一群法盲。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心灵 发表于 2011-6-22 21:57:18

本帖最后由 心灵 于 2011-6-22 21:59 编辑

。。。。。

破席 发表于 2011-6-22 22:59:29

什么情况

TG不是人 发表于 2011-6-23 14:06:39

破席 发表于 2011-6-22 22: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什么情况

胖子烤虾面馆 发表于 2011-6-23 20:14:49

nnd又点错了。。。

闲鹤 发表于 2011-6-23 22:52:58

胖子烤虾面馆 发表于 2011-6-23 20: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nnd又点错了。。。

给你将过补功的机会。

胖子烤虾面馆 发表于 2011-6-23 22:56:38

闲鹤 发表于 2011-6-23 22: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给你将过补功的机会。

看你头像不敢下手啊。{:9_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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