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 武汉出嫁女因土地补偿纠纷状告村委会胜诉
武汉市盘龙城开发区叶店村出嫁女杨秋娥因土地补偿纠纷状告村委会一案,日前终于有了下文。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5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叶店村村委会及叶店村杨家楼子湾村民小组二组补发杨秋娥人口安置费31223元。 黄陂区法院在201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杨秋娥的诉讼后,于当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杨秋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而两名被告当中,只有叶店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另一被告叶店村杨家楼子湾二组则没有出庭。 在杨秋娥的诉讼请求中,杨秋娥认为叶店村自行拟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排除了“出嫁女”按人口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非法剥夺了其应享有的和其他村民按人口平等分配补偿费的权利,请求判令两被告恢复她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补发因历次征用土地按人口分配未发给她的份额31223元,并赔偿她多年来持续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 在判决书中,黄陂区法院认为:原告杨秋娥于1992年与黄陂区横店街村民刘建国登记结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叶店村而未迁出,承包土地亦在继续耕种并负担税费,其生产、生活并未脱离叶店村,杨秋娥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享有同其他村民享有的一切同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叶店村杨家楼子湾关于土地分配方案中对属于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都登记在册,确认了每人应分得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口安置补助费,杨秋娥既已分得了土地补偿费,则理应获得人口安置补助费。对于杨秋娥要求两被告补发其历次应获得的人口安置补助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关于赔偿交通损失费的要求,由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书下达之后,本案两被告——叶店村村委会和杨家楼子湾村民小组二组因不服判决,已于近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来源: 中国妇女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