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夫或妻有将财产约定的内容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否则其债务仍及于夫妻二人。
根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2、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谁出面举债就有谁负责归还,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执行债务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对于配偶和子女、父母均无义务为债务人偿还债务。 儿子的车 是儿子的财产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某君 到处借钱为了自己如果有证据证明 可以作为他的个人债务
不能证明 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