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浙江首例女人大代表醉驾案昨判决 被告犯危险驾驶罪一审被判拘役4个月
昨日上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龙湾区女人大代表黄某危险驾驶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后,浙江首例女人大代表醉酒驾驶案件。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案件回放 醉驾肇事还企图逃离
黄某现年39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人,系温州市龙湾区第六届人大代表。
公诉机关起诉称,今年6月11日晚上8点多,黄某和朋友在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路夜市摊上吃烧烤喝酒,一直到晚上11点多才散场。其间,黄海春喝了将近一瓶葡萄酒。
之后黄某不顾朋友劝告,醉酒驾驶自备车浙C9G379离开,在车辆起步不久就擦碰到路边等人的龙湾人王某。醉酒的黄海春没有停车,继续驾车离去。
王某很是气愤,就开车去追,在状元街道龙飞路与龙腾路的转弯处追上了黄某。黄海春提出私了,被王某拒绝。黄海春继续驾车离去,王某紧追不舍,终于在机场大道和耐宝路路口拦下了黄某的车子,随后报警。
交警很快赶到现场,发现黄某身上酒气很重。想让她“吹气”检测,她却非常不配合。交警只好把她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查,黄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5.5毫克/100毫升,是醉酒驾驶标准值(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两倍多。
法院判决 拘役4个月,罚4000元
法庭上,黄某对自己的醉驾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当时她并不知道车子擦到王某。王某第一次追上她时,她见朋友已经下车与王某商量赔偿事宜,她就继续开车。“我本打算开到路口,把车子交给我女儿后再开回去处理。”黄某说,没想到才到路口,就被一群人围住,她当场就慌了。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15.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黄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并当场拒绝接受交警调查,应予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黄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温州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许可,6月27日,龙湾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黄某提起公诉。作为浙江省首例女人大代表醉驾案,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分别组织了代表和委员到场进行现场观摩教育,也吸引了诸多媒体来现场采访。
(现代金报)
{:soso__5856429534727315574_1:} 现代家电维修 发表于 2011-7-7 19: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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