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 诉前“财产保全”,最终因证据不足败诉,反被“欠债人”告上法院索赔
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闹上法院,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往往会申请保全对方的财产。然后,当事一方申请保全后,最终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败诉的并不少见,可被保全一方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的几乎还没听过。昨日,象山法院就处理了一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判决前他先申请对方财产保全
2009年底,象山人老陈向象山法院起诉,称关老伯向他借了10000元一直没还,要求归还。
起诉当天,老陈还向法院申请了对老关的诉前财产保全。随后,法院便冻结了关老伯在其他案件中可领取的执行款11000元。
2010年6月18日,老陈却因为拿不出借条等证据,主动撤诉,但并没有注销对老关的财产保全。一个多月后,老陈又向象山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象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陈的请求。
老陈不服,又上诉到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同样被驳回。2011年1月27日,象山法院收到二审判决后,才解除了对关老伯可领取的执行款的冻结。随后,关老伯又将老陈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被保全期间的财产损失。
昨日,在法庭上,关老伯说,老陈无理缠讼的行为不但浪费了国家的人力、财力、物力,还浪费办案人员及原告的时间、精力,对于其不负责任的申请保全,给他造成了利息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债主”赔偿损失
“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保全之日起到解除保全之日止的财产损失为2860元。”关老伯说,除此之外,还应该赔偿误工损失以及交通费用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我当时是以现有证据起诉老关归还借款,案件未经判决自然无法预知结果。判断我有无过错应以起诉时是否明知判决结果,如果明知败诉仍起诉的才为恶意诉讼。”对此,老陈说,保全裁定前,关老伯已经领取了4000元,所以实际保全金额只是7000元。
“没错,当时我已经拿了4000元。但你恶意起诉太过分了,我拿不到钱,害我没有资金开店,只得去外地打工。”吴老伯说,为了打官司,来来回回,交通费用也花了不少。
对此,象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财产保全采用的是程序性审查,有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为了防止财产保全的权利被滥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昨日,法院判决,老陈赔偿关老伯在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但利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据: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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