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女方该怎么办?
男方女方都没有结婚,但是有了一个女儿,快两周岁了,女方得了慢性肾炎,男方不想要女的了,女方该怎么办?女方父母提出要经济赔偿可以吗?如何处理同居关系?
一、同居关系的认定。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认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对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二、同居关系案件受理条件。《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时,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四、同居期间财产问题。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共同财产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五、共同债权债务问题。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权、债务,若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两者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他们之间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就是子女的抚养问题,婴幼儿一般随女方生活,男方支付抚育费。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问题,参照离婚时夫妻财产纠纷处理方式。对于女方患病经济补偿问题,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可怜的孩子 对孩子太不公平了! 这个男的也太没有良心了 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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