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司机阻止车辆滑坡被卡身亡 法官细说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
案情:2010年4月16日,徐某就其所有的重型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为徐某;保险期间为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
2010年12月25日10时许,徐某雇佣的驾驶员袁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到某公墓山塘装石料。装满石料后,为了支付石料款,袁某未将车辆熄火停放在山塘门口的斜坡上,并与已经停放在山塘门口的一辆拖拉机相邻。当袁某下车前往收费处交石料款时,发现车辆在向前滑行,于是袁某返回车辆欲阻止车辆滑行,不幸被向前滑行的车辆卡在拖拉机之间当场死亡。
2010年12月30日,徐某与袁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徐某一次性赔偿袁某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33.3万元。次日,徐某向袁某家属支付了上述款项。
此后,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为此,徐某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3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款3.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25万余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死者袁某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大小,他是“车上人员”还是交强险和商业险中的“第三者”,免赔条款对原告是否适用。
责任问题。袁某系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其理应确保车辆行驶、停放过程中的安全 性,但袁某将车辆停放在斜坡上未熄火就自行离开,从而造成车辆滑行,同时他在明知车辆前已停有拖拉机且间隔距离并不大的情况下,试图阻止车辆滑行。因此,袁某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负全部事故责任。
“第三者”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因此,无论是原、被告的合同约定内容,还是法律规定,均将袁某排除在交强险之外。
至于袁某是否可以作为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保险单条款中,当出现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被保险车辆之外,且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合法驾驶人的损 害的情形时,第三者及车上人员的概念未将该情形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之 外。因此,袁某应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关于商业三者险中免赔率条款。因该免赔率条款实际为被告单独列出的不计免赔 率特约险,是一个保险险种,但原告并未投保该险种。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比例。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为:(原告已经赔付金额-对方无责车辆交强险承担的金额)×80%。
(来源:浙江法制报) {:soso_e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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