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挂号大厅地面湿滑致人受伤 医院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陈阿姨陪老伴去医院就诊,排队挂号时,被滑倒的小伙子绊倒,造成左手骨折。对此,小伙子觉得很委屈,认为地面湿滑,自己也是受害者;医院则认为,人是小伙子绊倒的,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担责。协商不下,陈阿姨将医院和小伙子一起告上了法院。昨天,象山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陈阿姨损失36000元。
被滑倒的小伙绊倒造成骨折
去年12月,陈阿姨陪老伴到当地医院就诊。在大厅排队挂号时,陈阿姨被人绊倒了。绊倒陈阿姨的是小伙子小李,当时他也在挂号,突然想起有一张单子忘拿了,打算回去拿,经过陈阿姨身边时,因地面滑而摔倒在地,并绊倒了陈阿姨。小李的膝盖破了些皮,并无大碍。但陈阿姨的左手尺桡骨骨折了。
陈阿姨受伤后,小李为其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为了治疗,陈阿姨前后花费了3万余元,至今尚未痊愈。小李觉得自己挺委屈,因为那天下大雨,很多人带着雨衣雨伞进入医院大厅,地面湿滑得很。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6000元
陈阿姨认为,因医院提供的就诊场所不安全,造成小李滑倒,并导致自己受伤,医院应承担民事责任。小李因走路不小心滑倒,并直接致其受伤,该连带赔偿。
由于协商不下,陈阿姨将医院和小李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共计37000余元,小李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医院辩称,陈阿姨受伤是小李的侵权行为所致,与医院方无关。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在湿滑地面上奔跑是非常危险的动作,对其行为引发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医院在本案事实的发生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陈阿姨对医院的诉讼请求。由于分歧较大,案件无法调解。象山法院昨天作出判决:医院赔偿原告陈阿姨损失36000元;驳回陈阿姨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陈法官解释说,医院对在其场所内活动的每个人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也是一种侵权责任。
事发当天是雨天,就医的患者及陪同人员都携带湿漉漉的雨具进入挂号及收费大厅,导致地面湿滑。医院挂号及收费大厅人员较多,地面湿滑致人滑倒的危险性较高,所以医院理应对此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
从该院视频监控来看,并没有发现危险提示牌的设置和清理地面的保洁人员。即使按医院所说,保洁人员每半小时拖地一次,在这样的雨天也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涉案事故是因医院疏于注意预防和消除危险引起,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从视频监控的资料看,小李并不存在动作过大等不符合常情的行为,他是在正常行走间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行为亦不具有违法性。虽该行为致陈阿姨受伤,但依法不构成侵权。记者 王霞开 通讯员 林晓 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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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绊倒受伤的获赔13000元
在医院陪护时不慎摔倒受伤,做手术花费3万余元。为此,叶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付。近日,在江北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医院赔付叶阿姨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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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的调解下,医院赔付叶阿姨13000元。
记者 胡菲 实习生 陈燕 通讯员 诸葛宁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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